学生收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2 01:51:23

学 生 收 费 指 南

(2017版)

财务处编

二○一七年六月



一、学生缴费相关事项介绍 1

1、学生缴费方式 1

2、新生入学缴费有关规定 1

3、学生资金结算方式 1

4、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缴费管理 1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6〕15号) 21



学生缴费相关事项介绍

1、学生缴费方式

(1)通过“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学生需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应缴费用足额存入用于代扣学杂费的指定建行卡,学校将在你报到前按收费标准进行代扣。

(2)通过“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方式缴费。学生可通过“学生网上缴费系统”缴各项考试费及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缴清的学杂费。登陆巢湖学院官网首页进入“学生网上缴费系统”并仔细阅读《“学生网上缴费系统”说明书》后自助缴费。

2、新生入学缴费有关规定

(1)新生入学通过“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新生应按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将应缴金额存入随入学通知书邮寄的建行卡。学校在新生报到前按收费标准代扣,代扣成功的新生,报到时可直接到录取专业所在的学院报到并领取缴费票据。

(2)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新生,务必在入学前通过“委托银行代扣”缴纳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全部费用,以免影响正常入学。生源地助学贷款在贷款到账抵扣学费、住宿费后多退少补。贷款新生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窗口”取得“绿色通道报到单”凭“绿色通道单报到单”办理入学手续。

3、学生资金结算方式

学生资金结算是指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学生资金结算一律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学生登记的建行卡中,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代领,主要包括教材费结算、助学贷款结算、奖助学金发放等。

4、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缴费管理

(1)办理信用社助学贷款的同学,请务必在当地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时准确备登记姓名、专业及身份证号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前往学生助学贷款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国家开发银行仅向学校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同学在到贷款到账后需自行登陆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提取剩余贷款,并足额支付教材费等杂费。

学生网上缴费系统使用说明

欢迎使用“学生网上缴费系统,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后使用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1、运行环境:

PC端支持windows xp、win7、win10、mac操作系统,适用IE10以上内核版本的浏览器,主要包括IE11及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360浏览器。

手机端:支持安卓、苹果操作系统,适用浏览器主要包括UC浏览器、QQ浏览器。

2、操作流程:

进入 登陆 选择缴费项 进入银行界面

巢湖学院首页 学生网上缴费系统 点击缴费 选择相应银行缴费

(1)PC端“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陆系统。

方法一、登陆巢湖学院网站(),点击首页右上角“学生按钮进入学生版网页,再点击“网上缴费”按钮。如图:

方法二、进入财务处网页,点击首页“学生网上缴费按钮。如图:

进入登陆界面:

输入用户代码、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学生用户代码及密码均为本人学号)。

第二步:进入“学生网上缴费系统”。

登录后进入以下界面,点击“学生交费管理”按钮后可以选择“网上交费”或“收费查询”。选择“网上交费”可以缴纳各类费用,选择“收费查询”可以查询已缴纳的费用。

点击“网上交费”后,进入以下界面:

单击选择要交费的年度,点击“查询”按钮,后勾选相应的缴费项目后,再点击“交费”按钮。系统默认优先收取以前年度欠费,当欠费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单次缴费金额不得小于1000元。

2移动端“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陆系统。

登陆巢湖学院网站(),点击首页右侧栏中“学生网上缴费按钮。

或进入财务处网页,点击首页“学生网上缴费按钮。

进入登陆界面:

输入用户代码、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学生用户代码及密码均为本人学号)。

登录后进入以后点击“小房子”按钮,再点击“学生交费管理”按钮后可以选择“网上交费”或“收费查询”。选择“网上交费”可以缴纳各类费用,选择“收费查询”可以查询已缴纳的费用。

单击选择要交费的年度,点击“查询”按钮,并勾选相应的缴费项目,再点击“交费”按钮缴费。系统默认优先收取以前年度欠费,当欠费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单次缴费金额不得小于1000元。

(3)小额缴费流程:

小额缴费主要用于收取普通话考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费、英语专业等级测试费等各类考试费用。进入“学生网上缴费系统”后点击“其它缴费”按钮再选择小额缴费,勾选需要缴费的项目即可缴费。

3、银行支付:

请直接选中对应银行点击下一步,界面未列出的银行请选中在线支付后点击“下一步”。确认缴费学生名称、金额无误后,输入支付账号、附加码等相关信息。选择网银支付的请自行安装相对应银行的电子控件。

银联界面:

银行支付界面:

显示支付是否成功:

4、注意事项

(1)“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支持跨行支付,跨行手续费由学校支付。选择跨行支付,由于不同银行系统的原因,实际到账时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延迟情况。

(2)缴费成功后可以查询到即时缴费信息,无需来财务处索取缴费收据,缴费收据将通过二级学院定期发放。

(3)根据银行系统结算需要,“学生网上缴费”系统每天22点以后关闭,次日3点开启,每月最后一天系统关闭,次月1号开启。

收费标准

全日制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学制

专业

项目

学费

住宿费

代收费用:教材费、医疗保险、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公寓物品

本科

(四年)

广告学、旅游管理、市场营销、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前教育(师范)、商务英语、金融工程、酒店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学、会展经济与管理

3500

800

据实收取

广播电视学、英语(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师范)

3850

800

据实收取

统计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应用化学、电子商务、网络工程、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应用心理学、生物制药、机械电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3900

800

据实收取

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290

800

据实收取

美术学(师范)、美术学(书画方向)

5000

800

据实收取

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

7000

800

据实收取

视觉传达设计(2+2中外合作)、酒店管理(中外合作)

10000

800

据实收取

专升本(两年)

应用化学

3900

800

据实收取

旅游管理、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

3500

800

据实收取

初等教育(3+2)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3500

800

据实收取

初等教育(音乐方向)

6500

800

据实收取

注:1、上表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2、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公寓物品、医疗保险按照实际成本,学校代为收取教材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专升本及初等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军训,免收军训服装费。

行政事业类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人)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普通高校本科学费

(理科)

3900/学年

皖价行费〔2000〕259号

教计〔2006〕15号

普通高校本科学费

(文科)

3500/学年

普通高校艺术类学费

(理伦、教育专业)

5000/学年

皖价行费〔1999〕240号

普通高校艺术类学费

(表演、导演、摄影、美术等)

7000/学年

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

10000/学年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257号

成人教育收费艺术类

1500/学年

皖价行费〔2000〕311号

成人教育收费文科类

1000/学年

成人教育收费理科类

1200/学年

住宿费4人间(含4人)

1000/学年

皖价行费〔2000〕259号

教计〔2006〕15号

住宿费6人间(含6人)

800/学年

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公寓标准“普通宿舍

400/学年

大学英语考试报名考试费(四级)

28

皖价费函〔2012〕124号

大学英语考试报名考试费(六级)

30

皖价费函〔2012〕124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在校学生25,非在校学生50

皖价费〔2004〕172号;皖价费函〔2007〕99号

计算机水平考试费

35

皖价费〔2005〕269号

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80

皖价费〔2006〕240号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各等级鉴定收费见文件

皖价行费字〔1998〕22号;皖价费〔2004〕198号

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

1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60号

成人教育同等学历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英语、专业课考试费、学位申请评审费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学位英语

50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专业课考试费

50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学位申请评审费

200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学费

此标准按照现行普通高校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皖价费〔2004〕263号

备注: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具体按照皖价行费〔2000〕259号文件附件规定专业目录执行。

“校园一卡通”自助充值指南

“校园一卡通”由卡务中心负责发放。该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缴费和消费、门禁管理等校务管理功能。为方便广大学生“校园一卡通”充值,经与建行协商,建行将开通学生自助绑定微信银行业务,学生绑定微信银行以后可实现校园卡自助转账充值,请同学们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扫一扫下方建行二维码,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

2、进入建行微信公众号后,点击下方“微金融”,选择“更多服务”,按照提示回复相应的序号进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即可进行缴费充值。

3、在页面下方点击“悦生活”——“生活缴费”在发来的对话框中点击“立即缴费”。

选择“充值缴费”,点击“IC卡、联名卡充值”。

4、选择安徽省巢湖市,收费单位为“巢湖学院”,IC卡号即学号,点击下一步,输入缴费金额,点击“确认信息”,然后输入银行卡卡号、附加码和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即可。(如收不到验证码需持身份证到建行网点预留手机号码。)

5、学校将于201611月起逐步取消“校园一卡通”现金充值业务,请同学们抓紧时间完成自助绑定。

校园一卡通中心咨询电话:

9

巢湖市建行服务电话:

3

1

巢湖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校字〔201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执行。未经批准或认可,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收费要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七条学院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欠费学生的催缴力度。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杂费。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应帮助学生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并与财务处及时进行对账,确保学生助学贷款及时到账。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加大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免,减免办法参照《巢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关于学籍异动学生的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校后调整专业的,教务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调整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调整后专业与调整前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按调整后专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以前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转学的,经学校批准后,根据批文日期按月结算其当年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需办理退费的,必须在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证明,前来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各项代收代支费用按照实际费用发生情况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校期间按月(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结算收取。当年已交学费、住宿费超过实际在校期间按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结算的费用,超过部分不予退回,可用来抵交复学学年度费用。

(二)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回其已缴费用(不含代收部分)。

第十七条 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均按复学、转专业后所在专业当年的标准予以缴费。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复学时间按实际批文时间计算,在各项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转学、转专业、住宿标准调整等变动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部门将据此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学生修业未满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缴费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学生缴清学杂费后方可办理注册,选课,参加考试。欠费学生不予以参加评优,不享受奖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缴清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清缴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特别关注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为他们排忧解难,优先提供相关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缴费管理机制,每年12月20日,财务处对所有在校生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学费缴费率未达到90%的学院,学校将按照缴费率实际情况扣减下年预算并扣发学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奖励性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巢湖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院字201454号)同时废止。

巢湖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校字〔2016〕167号

第一条 学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票据范围是学校在取得非税收入、代收代支费用、横向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费凭证。

第三条 财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财务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使用人应对本单位领用财务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财务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校内结算票据等。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适用于学费、住宿费、四六级考试费、普通话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联合办学分成收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水电费、履约质保金等往来款结算。

(三)“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主要适用于校医院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医疗服务收费。

第七条 税务票据是指税务部门核发给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用于收取科研经费、国有资产租赁费、其它经营服务费等。校内各单位提供以下经营服务,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费;

(二)国有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三)各类培训,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校外车辆停车费;

(九)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八条 校内结算票据是指学校为加强内部管理,用于学校内部经济业务往来结算的票据。

第九条 学校对财务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校内各部门代收费用,应先向财务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经财务处核准后,指定专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票据领用手续。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管理各类财务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财务票据的购买、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应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反馈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票据应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务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和空号,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票据收据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巢湖学院收费专用章。

(二)填写错误的财务票据,应在票据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开具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单位的,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财务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不得串用、相互替代,违者自行承担后果。“校内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校内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刷、购买各类票据。

(四)财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处不予核销。

(五)财务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准确填写项目及收费金额、使用起讫号、作废号、单位及经办人姓名等事项。校内结算票据应交回财务处核销;财政票据及税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交至票据主管部门核销。

(六)代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应将财务票据存根、未用完的财务票据、和收费金额应及时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责令其改正,相关部门负责人、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使用财务票据超出规定范围;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财务票据;

(三)擅自销毁财务票据;

(四)无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务票据收费;

(五)遗失财务票据,拒告知财务处;

(六)拒绝或者阻碍财务处针对财务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违法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巢湖学院财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8〕第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1996年12月16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同学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6〕15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高校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标准问题

明确有关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哲学类、经济学类、公安学类、教育学类、文学类(不含艺术)、历史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的收费按文科收费标准执行;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和医学类专业按理科收费标准执行;文学类(艺术)按艺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收费,对照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专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普通高校(包括二级学院)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高职高专专业不执行专业上浮政策。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收费,前三年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学生就读学校按高职收费标准收取。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按年收费。

在不提高现行住宿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安徽省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及收费管理办法》,对高校住宿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2、关于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问题

(一)服务性收费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电子阅览室服务费、娱乐健身服务费、取暖费和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等服务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比照高校收费政策执行。

3、关于高校收费资金管理问题

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校的收费资金管理,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校收费资金,确保高校收费资金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未涉及的其他收费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学生收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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