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正规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1 09:15:17

婚前协议书正规范本女方: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鉴于:双方欲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婚前财产1.1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用电器等.1.2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以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第二条婚后财产2.1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2.3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4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第三条财产分割3.1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3.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3.3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第四条共同生活4.1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4.2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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