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刚性兑付”被打破看同业存单的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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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存单的发展现状
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20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发行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大额存单市场并没有发展起来。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开启同业存单业务。
在一级市场,同业存单采用市场化发行。最初《办法》规定,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从2017年9月1日起,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发行实行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业存单
的发行人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最高,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农商行,其他几类占比不高。
同业存单自2013年底重启后,发行量迅速增长,到2017年年超过20万亿元。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受此消息影响,同业存单发行速度开始减缓。2018年5月,央行表示拟在2019年第一季度评估时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下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2019年,受包商银行事件影响,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大幅减少。
同业存单相较于其他同业业务的一大优势是可转让性,目前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标的,而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从3个月期限的同业存单收益率、同期限国债收益率及SHIBOR的走势可以看出,同业存单利率与同期限SHIBOR利率接近,要高于同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同业存单的风险
同业存单作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推出的品种,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但由于缺乏对其系统性风险特征的认识,同业存单在发
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偏差和问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一)风险具有隐匿性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设科目,计入应付债券。我国的同业存单不纳入存款统计,不属于存款保险范围,也不交存款准备金。1年期以内的同业存单类似于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同业存单占比就是短期债券占比,比例过高则存在很大风险。除了典型的短借长投风险以外,同业存单还会因为是同业业务而忽略掉它的债务违约风险,事实上并不是零风险。但在包商银行事件之前,市场机构普遍认为是刚性兑付。
(二)风险具有聚类同质性
根据同业存单的存量余额占银行总负债的比重变化趋势可以看到,从2013年12月开始,同业存单的占比一直呈上升趋势,2017年下半年政策上及时踩了刹车,增速趋缓。目前稳定在4%之上。
从总量上看,同业存单占总负债的比重(以下简称“同业存单占比”)并不高。但从结构上看,不同类型的银行同业存单占比差距很大。一般而言,大型商业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多,因此发行同业存单的占比并不大,而中小型银行则较依赖同业存单筹资。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存单占比只有1.6%,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却达到8.8%,城市商
业银行的占比则超过11%。从银行的个体数据来看,根据2018年财报,同业存单占比超过10%的发行人有102家,包括城商行72家、农商行21家、股份制银行6家,以及农信社、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各1家。其中,有20家发行人占比超过20%,包括1家外资银行、5家农商行及14家城市商业银行,最高的同业存单占比已接近30%,而该行同业负债总占比为31%,相当于95%以上的同业负债都来自同业存单。在同业存单占比高的同时,部分发行银行的同业负债总占比已接近甚至超过监管红线。在上述的102家发行人中,同业负债占比在30%以上的银行有11家,其中浙江民泰银行、锦州银行、新疆银行、营口沿海银行已经超过33%;而作为目前市场上同业存单存量最大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占比已达到30%;排名第二位的兴业银行占比则有32.3%,距离33%的比例只有一步之遥(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