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大学生

发布时间:2018-12-15 07:57:39

衢州学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开展,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培养目标: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促进我校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着力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管理办法由各学院按照此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计财处、设备处、创业学院和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创业学院、团委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共同组织项目的实施,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的配备和实验室管理,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类学科专家(含校外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 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学工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和骨干教师为成员,根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要求,领导协调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要明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项目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本科生,分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旨在研究实际或模拟的商业活动,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面向本专科学生,分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和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两类,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九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本专科学生,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普及和国家级、省级项目培育,不进行具体分类,内容涵盖国家级、省级项目所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各类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原则上应指导(教师)或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校级项目期限为1年,省级及以上项目期限为12年,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申报采用在导师指导下学生自主申报,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不能申报同一层次的新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指导教师和学生三年内不能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组须配备指导教师13名。国省级项目指导教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具有企业背景或工程背景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项目特别是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经学院评审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一般包括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评审着重考察项目的实施意义、可行性、训练过程和预期成果等因素,尤其注重训练过程的评审。初评阶段主要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初评项目按1:1.5进入项目终评。终评阶段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每个项目负责人和参加成员都应参加项目的评审答辩。校级项目由学院初评排名,报学校书面评审后确定。终评通过的项目应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项目最终名单。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公布立项结果并下达资助经费的通知,组织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明确项目的相关要求,启动项目研究,并不定期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及时检查项目研究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在项目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研究工作成果分析总结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训练计划;应注重激发学生创新思想,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应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激发学生对创新创业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坚韧不拔的态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过半时,学校下发开展中期检查的通知,检查阶段性实施状况和下一步安排。中期检查由相关学院和专家组采用答辩方式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等,检查结果报学校团委备案。项目中期检查若不合格,项目将被终止,并取消经费资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临近时,学校下发项目结题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和学院评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原则上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两项,其中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成果至少1项:①在省级及以上相关的A类学科竞赛中获奖1项;②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二级期刊论文1篇或三级期刊论文3篇),项目组成员需为第一作者,并在文中标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③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其中项目组成员为第一发明人或著作权人2项及以上);④完成1项横向科研项目或在企业得到较好的应用;⑤研制1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1组自主实验内容,并用于实验教学;形成与项目相关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党政部门认可的研究报告1份;创业类项目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创业活动,能实现一定盈利或客户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相关A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项目可以直接申请结题。

第十九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原则上需完成第十七条规定的①~⑦项任务中的一项。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题等级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个等级,校级项目结题分为验收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学校对验收结果下文公布。对于未提出变更申请又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必须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提前或延期结题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提出意见,学院审核,报送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如无正当理由中止、退出、更换成员等,学校给予教育。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或取消已立项项目,并追缴相应经费,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获准列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财政按1万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学校根据项目性质和完成情况给予1:1经费配套,平均不少于1万元/项;获准列入“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省财政按平均0.5万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学校给予1:1经费配套,平均不少于0.5万元/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资助,平均1000/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材料、测试加工、资料、复印、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生不得提取劳务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级、省级立项项目学校先下拨50%经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下拨余额经费。校级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500/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再下拨500/项。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资格并停止发放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科研和教学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实验基地、图书馆及学院的资料室等对学生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放,并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空间,学校有关部门积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生激励政策。根据《衢州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项目立项、结题、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专利等成果以及项目成果参加竞赛获奖等均可获得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根据《衢州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学生单项奖学金中设立科技创新奖,对项目实施成果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等给予相应的奖学金奖励;项目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等参照《衢州学院科研成果及项目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标准予以奖励,优秀可落地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第二十六条 教师激励政策。纳入教师教研工作量,按照《衢州学院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按照《衢州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指导项目实施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纳入教学业绩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加分,并按照《衢州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给予一定的奖励;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教学评奖、教坛新秀和教学名师评选等评优评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课)件等按照学校科研成果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学校组织结题项目的评优和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评优等工作,评选出来的优秀项目优先推荐参加浙江省和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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