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9】148号

发布时间:2023-04-05 10:14:0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责任追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不包括作案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

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入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确认
(一)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

银监办发【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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