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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规定》《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用本人授信额度在中国农业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以部分或全部额度购买汽车,约定手续费、分期期数,并按期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附属卡及单位卡不得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第三条持卡人直接使用原有授信额度分期购买汽车的,可参照普通商户分期交易方式,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还应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申请人年龄加分期期限不超过60周岁(含)
(三)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区(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四)人行征信等级为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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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和按期足额还款的能力,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如有需要申请人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分期额度。提升汽车分期授信额度可不受各卡种额度的限制。
第六条分期期限。汽车分期业务的期数有3期、6期、9期、12期、24期等,并可自由组合,最长不超过36期。
第七条分期费率。参照总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费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人、持卡人、签署车辆买卖合同的购车人须为同一人;所购车辆必须是非营运的乘用车。
第九条同一持卡人在前一笔汽车分期业务未还清前不可办理第二笔汽车分期业务。
第十条持卡人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需缴纳不低于汽车价格30%的首付款,且不得使用本人信用卡透支支付。汽车价格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费及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汽车保险。抵押给我行的分期付款汽车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应至少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除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受益人应明确为贷款经办行。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分期付款期限,如短于分期付款期限的,要与申请人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中明确相应的续保事项;到期未续保的,经办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归还分期本息。

第三章合作方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方分类。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合作方包括汽车经销商及担保公司,其中汽车经销商根据是否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可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业银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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