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鸽公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10 22:37:30

山东省信鸽公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内赛鸽公棚管理,本着“健康有序、公平诚信”的原则,推动公棚赛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以及《山东省赛鸽(种)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信鸽公棚举办信鸽活动必须遵守《山东省赛鸽(种)棚管理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未经山东省信鸽协会审核和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省级赛鸽公棚。

第二章公棚竞赛及活动

第五条公棚接收参赛鸽和主办比赛活动,必须报山东省信鸽协会审查,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第六条申请主办信鸽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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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工商部门批准的载明经营内容、范围与公棚举办活动和一致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举办公棚活动的申请报告、公棚活动诚信保证书(租赁承包性质的公棚还应有产权单位在保证书上加盖公章)(五)竞赛规程(六)土地使用证明(七)公棚竞赛保证金。
、根据自愿原则,公棚运营方应在申报材料中将当年竞赛规程所设定的,一定比例奖金存入山东省信鸽协会或当地市信鸽协会指定的银行帐号由省或市鸽会依据规程参与并主导发奖。省或市鸽会在收到保证金后,与运营方签订《预存公棚竞赛保证金协议》同时开具《存款证明》予运营方公示与存档。保证金额度:全部奖金。
、公棚运营方也可采取经济担保的方式,即具有法人资质与有法人资质与有一定经济实力企业、事业单位,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为运营方提供奖金保证的“经济责任担保书”

第三章竞赛主体的权利、责任、与待遇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公棚,允许在《竞赛规程》相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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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杂志等媒体刊载,出示鸽协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上级信鸽协会批复的文件,将鸽协冠以“主办单位”监管单位”赛单位”
第八条经审核批准的公棚,必须接受信鸽协会的全程监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公棚,必须接受信鸽防疫工作,所有的存棚鸽必须适时接种禽流感,新城疫疫苗等,赛鸽现疑似禽流感症状时必须立即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第十条公棚运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当地体育、民政、工商、税务、市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手续完备、设施机构健全,运营规范的公棚,鸽协将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运营状况良好的公棚,鸽协将授予“星级诚信公棚”荣誉称号并在省级刊物刊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时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整改停赛等处分,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批准集鸽的公棚,擅自变更《竞赛规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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