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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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文件,结合《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严厉查处危险废物排放、非法转移和处置行为,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规范范围
全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工作任务
(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所辖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于2011830日前将《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试行)》(见附件)报市局污防处。同时按照《转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环保2011327号)确定所辖企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等内容。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要确定危险废物产生源,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记录台账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根据产生的危险废物特性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附录A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主要成分、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贮存设施内要有记录,记录




4.完成整改(20119月至10月)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按时整改到位。
5、完善档案(201111月)
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6.总结报告(201111月)
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111115日前报市局。
(四)验收阶段(201112月)
由市环保局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到位的,限期完善。
五、保障措施
(明确责任分工。市局污防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和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全市规范化管理工作档案。
(二)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与严格执法监管相结合,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

政代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严格执法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政策和技术要求较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引导企业自觉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四)加强档案建设。为确保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此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就要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注重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联系人:宋鹏佳联系电话:85815878
附件:1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统计表2、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工作要求1.申报范围
12011630日前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已批准试生产的的企(事)业单位,填报本申报表;
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且年总产量在100公斤以上的工业企业;
3)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环境监测站、药

品食品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
4)产生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厂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若产生危险废物应列入申报登记范围。2.申报年度
1)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填报年2011年;
2)生产时间(含试生产)未满1年的企业,按现有实际产生量估算年(12个月)产生量填报。3.申报程序
1部署工作:2011710日前,全市县级以上申报登记部署完毕
2)自查:720日前,列入《申报范围》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后,上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市属企业上报监察支队。
3)县级汇总:810日前,县级环保部门完成辖区汇总,并向市环保局上报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2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汇总表纸件和

电子文档1份。
4)市州汇总:1030日前,市环保局完成汇总。
4.技术核查:930日前,市局组织监察支队对重点申报数据进行技术核查。三、申报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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