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30 22:31:1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 (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 (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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