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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25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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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9176号
原告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宋家庄顺八条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学文,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
法定代表人乔正英,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鑫,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址山东省单县黄岗镇三街村行政村西街,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宏达物业107。
委托人代理人王建平,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红狮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简称红狮国际公司)诉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中心(简称民和兴市场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狮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学文、民和兴市场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福鑫、王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狮国际公司诉称,我公司经与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取得“红狮牌”商标的使用权。2005年,我公司发现民和兴市场中心销售了侵犯“红狮牌”商标专用权的醇酸调和漆。现起诉请求判令民和兴市场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10元。
民和兴市场中心辩称,红狮国际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我中心销售的“红狮牌”油漆是假货,故我们没有侵犯红狮国际公司的商标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红狮涂料公司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323969号“红狮”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以下简称“红狮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油漆、涂料,注册有效期限自1988年9月20日至1998年9月19日,现续展至2008年9月19日。1999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0日,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甲方)与红狮国际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甲方许可乙方在全部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上使用第323969号商标,许可期限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9日止。2004年1月13日,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5年,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授权红狮国际公司有权以其自己公司名义向侵犯“红狮牌”商标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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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5日,红狮国际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的民和兴建材城(即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A厅-133号公证购买了“红狮牌”醇酸调和漆(白色)一桶(20公斤),同时取得民和兴市场中心出具的加盖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国税发票一张。公证购买的油漆包装桶上标有“商标持有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授权红狮国际公司制造销售”字样。红狮国际公司指出公证购买的油漆包装桶与其正品油漆包装桶存在桶身颜色深浅不同、商标标识与商品名称对应位置不同、合格证上产品名称文字位置不同等处差异,并据此提出该油漆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
民和兴市场中心的经营范围为承办北京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其认可于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