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授权书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08-31 13:27:1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

2、甲方负责生产“宝施兰”系列的洗衣液、洗手液、沐浴露和洗发水等洗护产品(包含成人、婴幼儿),乙方负责生产“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均由乙方负责上述生产环节所需的全部投资成本,并负责所有“宝施兰”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所得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2、授权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76162024820

2、合同到期后,如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外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权利和义务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在负责生产“宝施兰”洗护系列产品和化妆品系列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的卫生、质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2、乙方不得任意更改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将“宝施兰”的商标用于除“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不得超出普通许可范围以外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

3、乙方不得做任何诸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有损于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声誉和知名度的事,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4、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第三方出价购买甲方的“宝施兰”注册商标,则乙方不得阻碍甲方出售该商标。甲方转让“宝施兰”商标的全部价款,由甲方分得实际成交价的55%,乙方分得实际成交价的45%

5、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使用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

6、对该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的,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有书面补充协议方可生效。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修改该合同。

7、若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1、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 元整。

2、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不当,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方在违约金之外有权要求乙方给予其经济赔偿。

3、甲、乙双方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共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可交由驻马店市仲裁委仲裁或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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