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08-24 09:43:52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议事形式主要有党(工)委会议、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

  第二条 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议事形式,严禁用非上述会议形式研究决定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严禁用党政主要领导碰头会议或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以及用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应由其他议事形式决定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议准备

  (一)议题提出

  1.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委员的意见提出,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

  2.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书记审定。

  3.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 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或副乡镇长(副主任)根据党(工)委的决策意见和具体分工情况及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提出,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审定。

  4.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地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

  非紧急情况不准临时动议议题。

(二)会议准备

  1.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应在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2.议题承办人要认真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上汇报情况并负责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三)会议记录

党(工)委会议、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应专人、专本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发言人的主要发言内容,决议决定内容。会议主持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条 议事程序

()由会议主持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参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 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

()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参加人员、议事内容、议事要求

(一)参加人员

  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大主席团专职副主席、非党委委员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等可列席党()委会议。

(二)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决定。

  2.研究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部署本辖区重大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党的建设和群团、武装等工作。

  4.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奖惩。

  5.讨论通过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6.“三重一大”等其他事项。

  7.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要求

1.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实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一般每月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工)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作出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会上作出的决定或决议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工)委会议上出现重大分歧时,应缓议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定。

3.党(工)委会议前须先召开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确定议题,沟通意见。

4.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备。

  5.根据议题的需要,经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

  第六条 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参加人员、议事内容、议事要求

  (一)参加人员

由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

  (二)议事内容

1.需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2.讨论提出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人事安排事宜。

3.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的工作分工。

   4.协调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5.其他需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要求

  1.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2.()委书记办公会议一般在党()委会议召开前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3.()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数参加。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议事内容、议事要求

  (一)参会人员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副乡镇长(副主任)参加。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人大主席团专职副主席、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二)议事内容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提请由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行政工作事项。

3.研究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关于行政工作的决定、决议。

4.财务管理及财政预决算情况。

5.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及工作汇报,向本级人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向本级人代会提请监督的工作事项,安排部署和落实本级人代会确定的各项工作。

6.讨论通过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7.研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要求

  1.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可委托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召开。到会人员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在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作出决定,交与会人员表决,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3.乡镇(街道)长(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缓议并及时提交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4.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要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人。

  5. 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后应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议事内容、议事要求

  (一)参会人员

  由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大主席团专职副主席参加,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事内容

  1.根据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办法。

  2.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4.讨论决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具体事宜。

  5.讨论研究党(工)委、政府相交叉的工作以及其他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要求

1.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召集并主持。

2.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将联席会议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3.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4.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议事纪律

(一)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各项议事规则,充分调动各班子成员的议事积极性。各班子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党(工)委书记的领导,支持党(工)委书记的工作。各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谅解,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会议形成决议后,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决定的,可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

(三)严肃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集体讨论表决的情况,特别是干部人事安排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

(四)凡议题涉及班子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应按照规定回避。

(四)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和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违反保密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中共XXX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