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卷七十七·列传第四十二(高中文言文阅读)

发布时间:2019-05-23 10:08:09

隋书·卷七十七·列传第四十二

李士谦,字子约,赵郡平人也。髫龀丧父,事母以孝闻。伯父玚,深所尚,每称曰:“此儿吾家之颜子也。”年十二,魏广平王赞辟开府参军事。后丁母忧,居丧骨立。士谦服阕舍宅为伽蓝。博览群籍,兼善天文术数。赵郡王举德行,称疾不就。隋有天下,毕志不仕。

李氏宗党豪盛,每至春秋二社,必高会极欢,无不沉醉乱。尝集士谦所,盛馔盈前,而先为设谓群从曰:“孔子称为五谷之长,荀卿亦云食先黍稷,古人所尚,容可违乎?”少长肃然,不敢驰,退而相谓曰:“既见君子,方觉吾徒之德也。”家富于财,躬处节俭,每以振施为。有兄弟分财不均,至相阋讼士谦闻而出财,补其少者,令与多者相。兄弟愧惧,更相推让,卒为善士。有牛犯其田者,士谦牵置凉处饲之,过于本主。望见盗其禾黍者,默而避之。其家僮尝执盗粟者,士谦慰谕之曰:“穷困所致,义无相责。”令放之。其奴尝与乡人董震因醉角力,震扼其喉,毙于手下。震惶惧请罪,士谦谓之曰:“卿本无杀心,何为相谢!然可远去,无为吏之所拘。”性宽厚,皆此类也。

其后出粟数千石以贷乡人,值年谷不登,债家无以偿,皆来致谢。士谦曰:“吾家余粟,本图振,岂求利哉!”于是悉召债家,为设酒食,对之燔契。明年大熟,债家争来偿谦,谦一无所受。他年又大饥,士谦罄竭家资,为之粥,赖以全活者将万计。至春,又出粮种,分给贫乏,赵郡农民德之。或谓士谦曰:“子多阴德。”士谦曰:“所谓阴德者何?犹耳鸣,己独闻之,人无知者。今吾所作,吾子皆知,何阴德之有!”

士谦平生时为咏怀诗。又尝论刑罚,其略曰:“今之赃重者死,是酷而不惩也。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其一再犯者断其右腕小盗宜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下其腕无不止也。”有识者颇以为得治体。

开皇八年,终于家,时年六十六。赵郡士女闻之,莫不流涕曰:“我曾不死,而令李参军死乎!”会葬者万余人。乡人李景伯等以士谦道著丘园,条其行状尚书省请先生之,事寝不行,遂相与树碑于墓。  

(节选自《隋书·卷七十七·列传第四十二》,有删节)

【注】伽蓝:佛寺。

1.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其一再犯者断其右腕/小盗宜/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下其腕无不止

B.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其一再犯者断其右腕/小盗宜/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下其腕/无不止也

C.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其一再犯者断其右腕/小盗宜/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俊/下其腕无不止

D.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罪宜从肉刑/其一再犯者断其右腕/小盗宜/又犯则落其所用三指/又不下其腕/无不止也

2.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字,古时男女成年行冠礼礼时所取;名,出生后由父母所取。“字”与“名”在语义上一般有所关联。

B.髫龀,垂髫换牙之时,指童年。“黄发垂髫”“有遗男,始,跳往助之”中的“髫”“龀”与此处含义相同。

C.春秋二社,即春秋两季的社日。社日,是古代劳动人民祭祀土地神的节日,其标志性习俗是祭祀和宴饮。

D.、杖、等均是古代刑罚,轻重不一,其中轻。

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李士谦事母至孝,淡泊名利。为母守丧,形销骨立;少为参军,后拒绝举荐,隋朝建立后仍矢志不做官。

B.李士谦乐善好施,富而不奢。赈济施舍,不惜倾家荡产;家境殷实,却非常节俭,故而招待亲宾常用黍米。

C.李士谦不仅博览群书,时常写诗,擅长天文术数,对刑罚也有合情合理的见解。

D.李士谦为人仁厚。利益被他人侵害,不加追究反予宽慰;深受百姓爱戴,死时百姓流涕送葬。

4. 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 其家僮尝执盗粟者,士谦慰谕之曰:“穷困所致,义无相责” 。

(2) 其后出粟数千石以贷乡人,值年谷不登,债家无以偿,皆来致谢。

答案解析

1.D

2.D(轻)

3.B(用黍米待客不是因为节俭)

4.(10分)(1)他家的僮仆曾经捉住偷他粮食的人,士谦安慰那人说:“穷困使你这样,再没有责怪你的道理。(“执”“慰谕”“相责”各1分,大意2分)

(2)那以后(李士谦)拿出几千石粮食来借给同乡,碰上年成歉收,借债的人家没有办法偿还,都来(向士谦)表达歉意。(“贷”“登”“谢”各1分,大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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