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网实名注册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9:13:41

用户实名注册登记制度

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网信息发布及用户上网行为,根据国务院信息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教育部及河南省等部门颁布的相关网络管理条例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网络开办网站、论坛等网络服务的规定

(一)利用网络开办网络服务必须实行实名注册制度;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利用网络开展网络服务的,应当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三)未经市局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局域网开展网络服务;

(四)利用内部局域网开展网络服务,除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确定的网络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网络服务规则;

3.有应用网络服务安全保障措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应用网络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五)利用局域网开办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我校网络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在利用局域网开办的网络服务系统中,严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各单位、各处室应当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八)各单位、各处室应当按照批准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九)各单位网络服务系统中若出现严禁发布的内容,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向信息中心报告;

(十)各单位、各处室应当记录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协助网络中心提供信息;

(十一)利用局域网开办网络服务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信息中心有权关闭其网络服务。

二、关于局域网用户的规定

(一)局域网用户应积极配合实施实名注册制度,提供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

(二)局域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上述第(六)条信息内容,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三)局域网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上网帐号和密码,严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避免他人使用自己帐号上网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四)局域网用户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信息;

(五)局域网用户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帐号使用,终止其接入局域网络,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三、其他事项

(一)利用局域网开展应用网络服务和发布信息,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服务,包含在校园网上以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二)开办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执行实名注册制度,加强网络服务的用户和信息的管理,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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