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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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救生是一项特殊而又高尚的工作。水上救生员担负着防止和减少溺水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拯溺救难"的职责。救生员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生命安全。为规范我省救生,救生教官,救生考官的工作,确保救生员培训,考核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一条浙江省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第二条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负责全省各级救生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登记和监管工作。
"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负责全省高级,中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第三条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各市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在11个市设立《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培训站》的设立单位和负责人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对其教学条件审核后授予浙江省水上救生员培训站铜匾,并每隔2会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教学工作进行重新评估,合格单位给予表彰,不合格单位给予摘牌处理。
第五条学员经考试合格后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颁发《浙江省水上救生员证书》和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浙江省各级水上救生员的培训教材,专用服装,器材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统一编制和发放。
第六条为切实贯彻"体教结合"的精神,普及水上救生的技术和理念。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将定期对全省教师进行"水上救生员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发《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证书》

持证教师如需担任游泳场所救生员工作,必须到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参加当年的复训后,方可领取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第二章报考条件各级水上救生员报考基本条件:(思想作风正派,遵守救生员守则;(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踩水等游泳技能;(具有现场赴救(观察,入水,寻找,接近,解脱,拖带,上岸和急救能力;(身体健康,两眼视力1
0以上。第七条初级救生员(年龄要求:18岁至50;(具有自由泳,仰泳,蛙泳,侧泳,潜泳等游泳技能;(完成200米自由泳;(25米速度游(男子在23,女子在24秒以内完成;(潜泳20米以上;(徒手踩水3分钟以上。第八条中级救生员(年龄要求:55岁以下;(获初级救生员证书后参加救生工作三个年度(室外池以一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室内池以二个季度为一年度计算,可申请中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考核;(本人在执岗期间(主责区,无责任事故。第九条高级救生员(年龄要求:60岁以下;(获中级救生员等级证书三年以上,连续参加救生工作六个年度;(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全面熟练掌握救生技术及要领,有较强的教学示范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国家级救生员(年龄要求:65岁以下;(参加过由中国救生协会组织的高级考官培训班;(连续三届担任中国救生协会委员;(获高级考官培训资格或高级水上救生员等级证书后,参加水上救生工作十个年度,救生工作期间无溺水责任事故;(长期从事水上救生工作,在水上救生理论和实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制定的统一培训教材规定的教学内容,时进行授课和训练,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第十二教官须认真备课和授课,讲解清晰,动作规范,并严格执行课前点名制度。
第十三条学员须按时认真参加学习和训练,凡因事,因病请

假者,必须得到教官的准许。第十四条初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制,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各市《培训站》报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发双证手续。
给予颁发《浙江省初级水上救生员证》和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第十五条级水上救生员的考核采用单项合格,四项考核全部合格者由"中国救生协会浙江省培训中心"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发证手续。
给予颁发《浙江省中级水上救生员证》,并持该证到所属市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两年有效期的《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给予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双证。
第十六条全省高级救生员,救生教官,救生考官,救生裁判的培训,考核,复训和登记工作由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救生考官要为人师表,严格自律;授课教官不担任考核小组成员。
考核小组须由两个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一人应为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成员或教学委员会成员。第十八条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监管委员会官员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复训和年审第十九条各级救生员每年须在指定的时间就近到浙江省水上救生协会下设的培训站参加复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向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训。
第二十条初级救生员复训,年审为每年一次,年审合格后领取当年《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第二十一条中高级救生员复训年审为两年一次,年审合格后领取《浙江省水上救生员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未经复训,年审的救生员不得担任当年的救生工作。连续三年未参加复审,该救生证无效。若参加救生工作则需重新培训。第二十三条当年参加等级考试合格后晋级的救生员不需参加该年度的复训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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