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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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劳务酬金
一、劳务酬金的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各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来院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参加各类评审、评标、监考、考务、学报约稿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发放项目及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报告、讲座、专题培训
校外专家1000-5000/校内专家500-2000/(二)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等
校外专家500-3000/校内专家100-1000/(三)各类考试
1.普通考试
校内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40-100/外出考试评委200-500/外出工作人员100-300/
阅卷费50-500元(注:一般标准为: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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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课程学期补考监考按苏农教【201511号文
执行。
2.自主招生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100/教师命题费(综合素质试题)500-1000/其他命题工作人员300-500/面试考官300-500/3.计算机等级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50-120/4.四六级、AB级英语考试
监考、考务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150/口语机考40/5、人才招聘、干部选拔笔试出卷费:500-3000/
阅卷费:300-3000元(注:一般标准为:30-100/份)
(四)学报编辑部稿费等
约稿稿费500-1000/自然来稿稿费200-500/外审100/英文翻译100/(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学术成果专家鉴定200-1000/
(六)内部借调(不脱离原岗)人员顶岗工作60-150/
第二部分特殊加班费
一、特殊加班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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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加班费是指在非本职工作时段,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院重大专项工作或紧急专项工作所发放的劳动报酬。
二、特殊加班费的发放标准
特殊加班费发放标准为不高于6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发放标准为不高于150/天。
三、下列情况不发放加班费:
1、教职工工作职责内的工作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自行安排在八小时之外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一般性工作会议、寒暑假值班等;
3、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但安排了正常工作时间调休的;4、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休息时间)轮班的。四、其他类型加班
1、不符合特殊加班费规定发放条件的,行政部门内部特殊岗位或重点工作处理的加班,严格实行加班明细登记审核制度,具体发放数由加班实施部门提供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见附件1,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年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费从本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特殊加班费的发放标准规定,发放数计入部门绩效工资总量。
2、不符合特殊加班费规定发放条件的,二级学院内部发生的特殊加班,参照行政部门加班费发放原则和标准,由联系院领导审核,从二级学院包干经费或创收自留经费中开支,计入本学院绩效工资总量。
3、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各类成人(含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报到、收费等,门面房值班,加班费发放标准为60-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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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天必需安排人员值班的部门(如保卫、宿管人员),加班费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部分发放管理规定
1、上述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2、教职工参加学校本职工作以内的工作会议、评审会议、评标会议、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发放劳务酬金。
3、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务酬金,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经费报销程序执行;临时聘用人员顶岗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归口审批。
4、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加班费,由牵头部门填写《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附件1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交由计财处汇总,计财处于每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5、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劳务酬金、加班费发放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涉及金额较大的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所有劳务酬金、特殊加班费发放,均需录入学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酬金管理系统”,并由计财处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所有劳务酬金、特殊加班费发放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800元及以下的免税,超过部分按20%缴纳。校外专家的税额由学院代扣代缴,校内人员的税额由个人自行承担,计财处负责计税扣税缴税。
8、组织人事处和计财处每学期将各部门本学期(年度)实际发放劳务酬金、特殊加班费的项目、标准、人员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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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进行公布。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
1、从学院财务以及校内财务单独核算的部门取得的非职务性劳务费、特殊加班费,均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标准和程序审批、备案、公示。
2、纪委、监审、计财、人事等部门对劳务酬金、特殊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劳务酬金、特殊加班费的,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以往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加班明细登记审核表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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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劳务酬金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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