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4 14:42:40

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 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71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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