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01:0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45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同意一般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同意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依照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妨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幼儿园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妨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情节轻重,能够提出警告、通报批判、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要紧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427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治理条例〔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治理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存款,并处违法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六〕未经财政征管机构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和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坐支挪用等躲避财政监督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

〔七〕违反规定调用、减免、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违法资金按收入级次如数收缴财政部门,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差不多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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