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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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辽宁传媒学院
英文名称:LiaoningCommunicationInstitute
第三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0号。第四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院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院受辽宁省教育厅管理。
第二章学院办学
第七条学院的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学科门类:(一)办学规模:5000人;(二)办学层次:本科;(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学科门类: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布局,构建以文学(新闻传播学)、艺术学学科门类为主,管理学学科门类为辅相互支撑的学科体系。
第八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行业有关人员等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担任。
董事会设五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未满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人员的变更,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人组成,其中三分

(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工作需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学院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四)提请董事会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五)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院长任期4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院长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四)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九)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机构设置和岗位数量的确定,以精简高效为原则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二十二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9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

39361.30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1149.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审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经费投入全部用于学院建设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五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
第二十七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勺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八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辽宁传媒学院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辽宁传媒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大会期间的会务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负责教代会代表培训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检查教代会决
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代表依照学院选举办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有资格当选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数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0%。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占适当比例。
(三)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有关事项须有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有: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工资标准、奖酬金分配办法、职称评定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大规章制度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十四条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保卫处、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传达落实学院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布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方案和具体要求,处理和向学院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校园安全稳定具体情况,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学院聘用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任或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确保来自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兼职教师比例合理。
第四十二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五条依法维护和全面落实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教育,坚持积极疏导和严格管理并举,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对学院给予对学院、

第四十九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一条学院举办者:姜立。第五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通过推举董事会成员进入董事会的方式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对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种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的知情权;(四)对学院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五)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健康、持续发展;(三)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和挪动办学经费;(四)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第五十五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

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六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八条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项
第六十条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制定学院学位工作的细则及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以及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咨询和指导。
第十章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学院申请终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五)其他重大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学院终止后,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六十七条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六十九条学院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一)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二)本章程不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第七十一条学院章程的修改程序:
在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院内部组织、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报学院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在
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辽宁传媒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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