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21 00:51:58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职工医疗保险:职能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投保案例陈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先生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00/天,疾病住院,免赔3)。陈先生因病住院60天。出院后,陈先生不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付,而且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34200元【200/*(60-3)*3)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杨女士为其先生选择的是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统一参保登记

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统一基金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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