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子养殖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8-07-01 02:45:03

鸭子养殖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由:甲: (以下简称甲方)

乙:贵州省金沙县龙坝乡官田村 陈友全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鸭子养殖场项目,前期由甲方出资50000元,使用于鸭子苗及鸭子养殖场、搭建4个养殖大棚、购进1000苗;乙方负责提供养殖所需土地及2个人工使用,共同行使养殖场的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 后期产生费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分担。本养殖场,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所有生产资料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买卖、转让。

第三条 双方共同经营,养殖场所创造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亏损亦如此均协商分担。每年提取养殖场销售利润的10%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每一批进行结算。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

1.

2.

3.

4.

第五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提供土地人工,甲方负责出资5000进行翻地种草、搭建2个养殖大棚、购进鸭子种苗,共同行使经营生产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 年,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日至 日止。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协商原则解决。

2、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3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讨论转让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养殖场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龙坝乡官田村 陈友全(甲方提供)

鸭子养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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