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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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科技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龙卡章程》、《储蓄卡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基于中文短信息技术,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的联接,使客户能够使用手机实现我行所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必须使用支持中文短信息和STKClass2的手机,并配备了具有STKClass2应用和支持加密的SIM卡(以下简称“STK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信用卡等账户的客户。
第五条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交易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由总行负责。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外汇买卖、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账、付费、查询、挂失、公告等种类。
第七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由本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约,他人不得代办。
第八条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可采取两种接入方式: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直接联接,或通过CallCenter系统联接。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凭密码办理。
第十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的账户须是签约账户或约定账户。
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本人与建设银行签约同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的城市综合网账户,在进行转账等交易时,签约账户可以是转出账户,也可以是转入账户。
约定账户是指手机银行客户在办理转账交易时指定的转入账户,转入账户必须是城市综合网账户。
第十一条手机银行系统不设单独的账务体系,其账务处理由城市综合网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后在城市综合网中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客户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计算机依据电子信息记录生成的凭证资料作为核算部门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银行业务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负责业务的审批、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清算等部门负责账务核算、资金清算等工作。第四章
业务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业务需求;
2可行性报告(包括投入产出分析;3与当地电信部门签订具体合作协议;4系统实施的技术方案报告;5手机银行业务相关实施细则;6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经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会同科技部审查批准后,申请行方可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章
服务申请、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约账户凭证(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等,到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客户需变更签约账户或终止手机银行服务时,须到指定网点办理,网点根据客户的变更、终止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及处理。
第二十条客户的签约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或止付等情形之一时,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手机银行交易。待账户解除挂失、冻结或止付后,如需继续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应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基于CallCenter系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服务的申请、变更、终止手续由一级分行根据本行CallCenter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六章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利用签约账户进行的委托证券买卖业务。
第二十三条办理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必须预先与银行及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三方协议。
第二十四条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撤消委托。第七章外汇买卖业务
第二十五条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使用外汇签约账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六条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委托查询、买卖交易、撤消委托。第二十七条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外汇买卖交易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币种由分行在总行手机银行菜单范围内具体确定。
第八章一般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在签约账户之间或由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业务。
第三十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包括:签约的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信用卡账户之
间相互转账,从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转账。
第三十一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的次数、限额按照现行转账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