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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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科技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龙卡章程》、《储蓄卡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基于中文短信息技术,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的联接,使客户能够使用手机实现我行所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必须使用支持中文短信息和STKClass2手机,并配备了具有STKClass2应用和支持加密的SIM(以下简称“STK卡”。
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信用卡等账户的客户。
第五条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交易密钥的生成、分发和管理由总行负责。
第六条手机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外汇买卖、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付费、查询、挂失、公告等种类。
第七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由本人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签约,他人不得代办。

第八条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可采取两种接入方式: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直接联接,或通过CallCenter系统联接。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凭密码办理。
第十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的账户须是签约账户或约定账户。
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本人与建设银行签约同意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的城市综合网账户,在进行转账等交易时,签约账户可以是转出账户,也可以是转入账户。
约定账户是指手机银行客户在办理转账交易时指定的转入账户,转入账户必须是城市综合网账户。
第十一条手机银行系统不设单独的账务体系,其账务处理由城市综合网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交易后在城市综合网中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客户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计算机依据电子信息记录生成的凭证资料作为核算部门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银行业务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负责业务的审批、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计、清算等部门负责账务核算、资金清算等工作。第四章
业务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业务需求;
2可行性报告(包括投入产出分析;3与当地电信部门签订具体合作协议;4系统实施的技术方案报告;5手机银行业务相关实施细则;6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经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会同科技部审查批准后,申请行方可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章
服务申请、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约账户凭证(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等,到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客户需变更签约账户或终止手机银行服务时,须到指定网点办理,网点根据客户的变更、终止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及处理。
第二十条客户的签约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或止付等情形之一时,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手机银行交易。待账户解除挂失、冻结或止付后,如需继续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服务应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基于CallCenter系统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服务的申请、变更、终止手续由一级分行根据本行CallCenter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六章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利用签约账户进行的委托证券买卖业务。

第二十三条办理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必须预先与银行及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三方协议。
第二十四条手机银行证券服务业务包括: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撤消委托。第七章外汇买卖业务
第二十五条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使用外汇签约账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十六条手机银行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委托查询、买卖交易、撤消委托。第二十七条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后,应及时向银行索取外汇买卖交易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币种由分行在总行手机银行菜单范围内具体确定。
第八章一般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在签约账户之间或由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业务。
第三十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业务包括:签约的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信用卡账户之
间相互转账,从签约账户向约定账户转账。
第三十一条手机银行一般转账的次数、限额按照现行转账业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一般转账交易,可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补登存折和打印交易明细。
第九章银证转账业务

第三十三条手机银行银证转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在签约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十四条办理手机银行银证转账业务,客户必须预先签订证券保证金委托转账协议。
第三十五条手机银行银证转账业务包括:银行账户转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转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手机银行银证转账业务的转账次数、限额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付费业务
第三十七条手机银行付费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向与建设银行签订代收代付协议的收费单位交纳费用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手机银行办理的付费业务,其付费项目必须由客户在建设银行指定网点预先登记,若需变更付费项目,客户应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手机银行办理的付费业务包括:付费查询、付费、付费项查询。第四十条客户在手机银行上办理了付费业务后,可到建设银行指定网点打印交费凭据。
第四十一条客户账户上的可用余额不足交费时,手机银行交易不能进行。第十一章查询业务
第四十二条手机银行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系统,对个人账户或金融信息资料进行查询。
第四十三条手机银行提供的查询业务包括:查询签约账户当前余额、最近交易明细、外汇牌价等。

第十二章其他业务
第四十四条手机银行挂失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账户口头挂失。第四十五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账户口头挂失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四十六条手机银行挂失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挂失等。第四十七条手机银行公告是指通过手机向公众介绍最新的金融信息及银行新增的业务品种等内容。
第十三章后台管理
第四十八条系统的后台管理,包括交易流水管理、报表管理、客户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交易流水管理是指将手机银行交易流水纳入城市综合网系统进行轧账、备份等。
第五十条报表管理是指打印及保管手机银行业务有关凭证、交易流水及各类报表。
第五十一条客户信息管理是指对签约客户数量、客户信息、账户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差错处理
第五十二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分行应对客户提出的有关交易的质询、投诉等要求,进行及时的处理和回复。
第五十三条手机银行业务发生的错账按照现行城市综合网的错账调整处理手续办理。

第十五章统计分析
第五十四条开办手机银行的分行应定期对该业务进行统计及分析。内容包括:1转账(卡折转账、银证转账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2证券服务交易的笔数、交易金额、撤消交易的笔数及金额;3外汇买卖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撤消交易的笔数及金额;4查询类的交易笔数;5付费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6挂失的交易笔数。第十六章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每笔交易,必须通过密码验证其合法性。客户遗忘密码,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后,重新设置密码。
第五十六条手机银行的每笔交易信息必须经过加密处理后发送,密钥由专门的密钥管理系统管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综合网与手机短信息中心联接,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网络安全。
第五十八条手机银行的所有业务都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五十九条手机银行的客户资料必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擅自外泄或对外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严格保障客户的资料安全。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是开办手机银行服务的依据,其他任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都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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