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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原则
作者:李金慧杜莹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年第02
摘要:自媒体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从媒体役使的时代走向了自主性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但自媒体在赋予人们以自由品性的同时,缺乏责任意识的人们在自媒体生活中却总是触犯道德的底线和挑战法律的尊严,这就要求法律的介入,从而对自媒体本身及使用者进行规制。但是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要坚持一定的边界,而边界意识则意味着自媒体的法律规制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即最少法律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和平衡的原则,同时要把握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自媒体;自主性;法律规制;适度干预;道德底线;自由;责任;僭越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2-0005-03
自媒体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既可以说是媒体世界的一次革命,也可以说是人的生活方式的一次革命。传统媒体时代人们是媒体的奴隶,缺乏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自身为媒体控制并且心灵亦被控制却不自知,因此传统媒体总是容易让人处于一种被使的状态,缺乏自主性已经成为了人的一种习惯。然而在自媒体时代的发展中,人的自由的品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自主性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媒体的特征,同时也成为了生活在这个时代的媒体使用者的特征,这是一个让人的心灵备受鼓舞的时代。然而,自主性的发展同时也会出现诸多的困惑,当新媒体在技术的支撑下给予人们更多自由的时候,却又使许多人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却违反了自由的原则,超越了其行为的限度,这就涉及到了法律规制的问题。法律对于自媒体的规制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这里所论及的是其中的原则问题。一、自媒体:自由与责任
一种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给社会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自媒体形态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完成的。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对人类生活世界的价值系统产生深刻的影响,培育着各种各样的精神与价值。自媒体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培育了人们的自由的精神,与传统媒体相比,生活在自媒体之下的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信息,并且可以自由地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人们成为了媒体的主人,而不是媒体的奴隶。在自媒体全力发展的今天,受众的概念早已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尽管当人们面对传统媒体的时候依然可以被称之为受众,但是由于自媒体自由的价值的存在,人们完全可以对自身以受众姿态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发表意见,而且这种意见不是私下的牢骚,而是完全可以在自媒体中得到充分表达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自媒体时代人本身即媒体,其主体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培育,这正是一种自由的价值,此种自由的价值给人们的精神世界以巨大的能动性,人本身自主性的增强正是这种自由精神的一个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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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自媒体发展给予人们以自由的同时,自由却使得自媒体世界出现了诸多越轨行为和超越最低限度的行为。这里最为突出的就是道德的僭越和法律上的违规,无论是在博客这种经典的自媒体中,还是在各种各样的聊天工具中,抑或是在较为时髦的微信形态下,都出现了许多在道德或法律上应该受到谴责或制裁的行为,比如虚假信息的发布,造谣与诽谤,甚至是诈骗。有学者在谈及微博这一自媒体形态的时候说到:“2009年至今我们则进入了全新自由的微博时代,如同进了信息的蓝海,微博的自由伴随着随意性,不需要正式编辑排版校对,也不需要纠错补漏,自我表达,自我传播,人人都可成为新闻工作者。”[1]如果仅仅出现技术上的随意性,这倒是一种不值得大惊小怪的现象,关键的问题是随意性的升级。当下自媒体世界的自由所伴生的随意性逐步呈现出一种蔓延的趋势,有人甚至能够在监狱中做到利用微信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何等荒谬的现象!自由本身是一种充满着真善美的价值,但在一个将自由错误地理解为任意妄为的行为模式中,自由的尊严就容易被肆意地践踏,原本张扬人的精神的价值再也难以呈现出美的意蕴。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自媒体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但人们在理解和享受自由的同时,却忘记了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真正的自由就没有切实的责任,同样没有责任相伴生的自由一定不是真正的自由。应将自由与责任有机地统一到一起加以理解,这不仅仅是自媒体本身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
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自由与责任应该被理解为一个统一体,然而我们在理解两者关系时往往会有一个不同的切入点。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孪生概念。但分别从自由出发和从责任出发来处理责任自由的关系,我们看到的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观点。”[2]这就是两种不同的视角。其实这样两种不同甚至是有些冲突的观点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过去人们习惯于从责任出发理解问题,近些年人们又习惯于从自由或者权利的角度去理解问题,比如法学领域中提出的权利本位的思潮,其实就是从权利或者自由切入的政治哲学立场。这两种观点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主体性,即权利在先意识和责任在先意识。分析这两种主体性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运行,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当代中西方政治生活的差异性。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人在选择中至少面临一种想要选项;而责任概念的关键点是个体面向未来、他人和它者。权利在先意识引导着自由主体性,在政治生活上主张把某种普遍的想要选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政治称为权利政治。责任在先意识所引导的责任主体性,则把政治生活奠基于主体对未来、他人和任务的深入理解,要求每一个人不断培养自己的责任感,并对政治家的责任感提出更高要求,这便是问责政治。”[2]其实最好的对于自由与责任的把握应该是将自由与责任在辩证法的智慧下加以理解,当然这里说的辩证法并不是一种所谓客观的规律性,而是一种智慧,因此尽管人们都可以从知识论上对辩证法进行理解,但却往往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对问题加以认知和把握。在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中,只有辩证法的智慧切入,才能真正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落实到现实的可操作层面,但是,这不能被狭隘的理解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辩证法本身永远也无法理解人的主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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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从辩证法智慧的角度理解自媒体所给予人们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种责任在场的对于自由的理解,自由与责任的统一要在认知前提下获得现实的践行,这将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也会在实践中获得良好的展开。作为生活在自媒体时代的个体,在感受自由的同时,要充分地认识到行动中的责任,只有自由与责任在行动中的统一,才可能让自由真正地具有一种审美的价值。二、自媒体法律介入的边界
自媒体的行为是要有边界的,这是自由与责任的原理所必然导出的一个原则。这里所说的自媒体的行为指的是运用自媒体的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从根本上享受着自由所给予的一切快乐与幸福。但他们的行为一定是有边界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永远都意味着责任,或者说自由本身必须接受责任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中使得每个人享受到真正的自由,感受到真正的快乐与幸福。
那些沉迷于自媒体之自由中的人们往往会忽略对自由的限制,也会忽略自身行为的边界,造成对于他人的行为的僭越,于是法律就要出面加以干涉,让自由与责任重新获得良好的平衡。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也就成为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但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同时要考虑一个边界问题。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对任何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进行规制的,因此法律一定要懂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的道理,否则法律的介入不仅不能真正促进事物的秩序与协调,反而会使得事物的发展向着违反其自身规律性的方向发展,导致秩序与协调的破坏。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年轻人看到年长者来到应该肃静;要起立让座以示敬意;对父母要尽孝道;还要注意发式、袍服、鞋履;总之体态举止,以及其他诸如此类。[3]这些作为对人的行为要求的规范是没有问题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都会受到人们的认同,然而这些却是不能指定成为法律的。柏拉图紧接着说到:把这些规矩制定成为法律是愚蠢的,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些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3]
自媒体的行为尽管在很多方面违反了法律和道德等规范,但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依然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价值之间的平衡。有时候,为了进行限制往往会为了限制而限制,而不去考察其背后包含的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平衡,这样不仅不能制定好的法律,而且制定出的法律一定会破坏更为高尚的价值。在对自媒体的法律规制问题方面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对自媒体行为进行规制,但在对自媒体进行规制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对自由的破坏,会使更多的人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不愿意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其结果可能会导致自媒体的萧条,尤其是自媒体中真正可贵的有价值的见地消失,这将失去自媒体本身的存在价值。正如柏拉图所说他们象我刚才说过的那样不停地制订和修改法律,总希望找到一个办法来杜绝商业上的以及我刚才所说的那些其他方面的弊端,他们不明白,他们这样做其实等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3]柏拉图的论述可以说对任何一个需要法律规制的领域都具有真理性的判断价值。法律要给人们留下更多的自由空间,否则就是对自由的巨大破坏,只有那些愿意并能够真切体会到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道理的人们,才能够真正在法律不加介入的领域保持行动的自由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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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原则问题
自媒体生活中触犯法律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到了诸多的法律门类,在法律的定性问题上有的涉及侵权法、有的涉及知识产权法、有的涉及隐私权保护、有的涉及名誉权保护、有的甚至涉及犯罪,对于这些自媒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规范自媒体生活世界的秩序,真正保护人们的自由的实现。但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一)最少制定法律原则
尽管自媒体是个新现象,自媒体生活中出现的是新问题,但是新问题也一定可以用固有的法律加以解决,即便在原有的法律文本中找不到具体的规定,也完全可以使用法律原则加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要制定所谓的新法律。部门法学领域中有一种学术习惯,社会生活中一旦出现某种问题,就要去完善或制定相应的法律。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能说明我们法律事业的成功,恰恰说明我们法律工作者最大的失败,因为固有的法律若是失去了其弹性所蕴含的包容性价值,那就一定不是一部优良的法律。法律不能频繁地制定或修改,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经常发生着本质性的变化,若是一发生变化就制定法律,那么法律逐步就会失去自身的尊严。频繁地修改法律不仅不能促进法律的发展,恰恰会抑制法律精神的实现,让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在自媒体的生活领域中,我们坚持一种最少制定法律的原则:凡是能够不使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运用法律去加以解决,凡是能够使用已有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制定新法律,这是一个符合法理精神的自媒体法律规制之基本原则。当然,在国家对于自媒体的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应当遵守除非不得已,否则最好不要制定新的法律的原则,否则那就是对真正的自由精神的背离,法律不仅不能真正促进人的目的性追求的实现,相反会抑制生活世界的目的性扩展。
(二)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道德与法律的关联在自媒体生活中的表现是比较明显的,有的问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有的问题不仅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个法律问题,当然也有的问题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在这里我们所坚持的原则是:能运用道德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使用法律解决。但这必须能够区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问题,有时两者之间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有的道德问题是纯粹的道德问题,那就不能转化为法律问题;但有的道德问题,却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同时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而另一方面,法律中有时也会涉及道德问题。
在自媒体生活中,很多人利用自媒体的技术条件,通过聊天、微信等形式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比如其中会涉及到性的问题,但在关于性的问题上如果不涉及到公共领域问题,道德法律是否有必要介入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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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问题。如果运用法律去过度地干预人们的自媒体生活领域,可能会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甚至影响自媒体发展给人们创造的自主性价值与自由的精神。(三)适度干预与平衡的原则
自媒体生活的自由属性乃是第一位的,法律对于自媒体的干预与规制应该坚持自由第一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伤害人类的基本价值。法律对人的生活世界的干预在总体上必须是适度的,一个法律过于膨胀的时代一定是有问题的,老子曾经说过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的道理,可谓一语中的,深得生活实践之辩证法的精要。自媒体是一个个体表达自己的思想、阐释自己的观点并与他人进行思想沟通和生活交流的平台,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干预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度,即自媒体中的主体在不伤害他者的情况下,要保有其原本的自由,这是法律必须保障的最根本的前提。
法律对自媒体的干预要坚持一种适度的原则,这本身就是一种平衡的思想。在自媒体中涉及到诸多的平衡问题,在自由与责任之间要坚持一种平衡的原则,否则自由的极端化必然会损伤自由的尊严,表面上是为了自由的实现恰恰不能达到自由的效果,只有在一种辩证的平衡理念的前提下理解自媒体的生活,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在自媒体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要坚持一种平衡的原则,道德对法律的过度干预,不仅不能促进道德的发展,反而会损害道德的本性,抑制道德的发展。在自媒体生活中的自我管理与行政干预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平衡,自媒体的自我管理应该是主导的,行政干预要以自媒体的自我管理为前提,否则就是对自媒体生活的破坏,只有在平衡理念的导引下,才可能有良好的观念举措。自媒体的法律介入要坚持平衡的理念,这是中道的辩证法以及生活世界本身的合理性所导出的基本原则。(课题主持人:李金慧;课题组成员:杜莹,陈香兰)参考文献:
[1]靳胜娜.自媒体时代微博自由度的把握[J].新闻传播,2012,(1.
[2]谢文郁.自由与责任: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3]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责任编辑、校对:艾
AbstractThedevelopmentof"selfmedia"hasbroughtsignificantchangestoourlife.Nolonger"slave"ofthemediapeoplehasbecome"independent"newspublishers.Whileendowedfreedombythe"selfmedia"someirresponsiblepeopletendtoviolatethemoralbottomline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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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sechallengestolawswhichinquirelegalregulationstothe"selfmedia"andtheirusers.Howeversomeborderscouldnotbecrossedwhenwedrawregulationsoverthe"selfmedia"i.e.wemuststicktosomeprinciplesherereferringtotheprincipleofminimumlegal
interferencetheprincipleofmodestinterferenceandbalanceandtheprincipleofdistinguishingbetweenmoralityandlaw.
Keywordsselfmediaautonomouslylegalregulationmoderationinterventionmoralbottomlinefreedomresponsibilityar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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