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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原则
作者:李金慧杜莹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年第02期
摘要:自媒体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从媒体“役使”的时代走向了“自主性”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但自媒体在赋予人们以自由品性的同时,缺乏责任意识的人们在自媒体生活中却总是触犯道德的底线和挑战法律的尊严,这就要求法律的介入,从而对自媒体本身及使用者进行规制。但是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要坚持一定的边界,而边界意识则意味着自媒体的法律规制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即最少法律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和平衡的原则,同时要把握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自媒体;自主性;法律规制;适度干预;道德底线;自由;责任;僭越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2-0005-03
自媒体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既可以说是媒体世界的一次革命,也可以说是人的生活方式的一次革命。传统媒体时代人们是媒体的“奴隶”,缺乏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自身为媒体控制并且心灵亦被控制却不自知,因此传统媒体总是容易让人处于一种被“役使”的状态,缺乏自主性已经成为了人的一种习惯。然而在自媒体时代的发展中,人的自由的品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自主性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媒体的特征,同时也成为了生活在这个时代的媒体使用者的特征,这是一个让人的心灵备受鼓舞的时代。然而,自主性的发展同时也会出现诸多的困惑,当新媒体在技术的支撑下给予人们更多自由的时候,却又使许多人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却违反了自由的原则,超越了其行为的限度,这就涉及到了法律规制的问题。法律对于自媒体的规制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这里所论及的是其中的原则问题。一、自媒体:自由与责任
一种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给社会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自媒体形态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完成的。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对人类生活世界的价值系统产生深刻的影响,培育着各种各样的精神与价值。自媒体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培育了人们的自由的精神,与传统媒体相比,生活在自媒体之下的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信息,并且可以自由地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人们成为了媒体的主人,而不是媒体的“奴隶”。在自媒体全力发展的今天,“受众”的概念早已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尽管当人们面对传统媒体的时候依然可以被称之为“受众”,但是由于自媒体自由的价值的存在,人们完全可以对自身以“受众”姿态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发表意见,而且这种意见不是“私下的牢骚”,而是完全可以在自媒体中得到充分表达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自媒体时代“人本身即媒体”,其主体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培育,这正是一种自由的价值,此种自由的价值给人们的精神世界以巨大的能动性,人本身自主性的增强正是这种自由精神的一个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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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自媒体发展给予人们以自由的同时,自由却使得自媒体世界出现了诸多“越轨”的行为和“超越最低限度”的行为。这里最为突出的就是道德的“僭越”和法律上的违规,无论是在博客这种经典的自媒体中,还是在各种各样的聊天工具中,抑或是在较为时髦的微信形态下,都出现了许多在道德或法律上应该受到谴责或制裁的行为,比如虚假信息的发布,造谣与诽谤,甚至是诈骗。有学者在谈及微博这一自媒体形态的时候说到:“2009年至今我们则进入了全新自由的微博时代,如同进了信息的蓝海,微博的‘自由’伴随着随意性,不需要正式编辑排版校对,也不需要纠错补漏,自我表达,自我传播,人人都可成为新闻工作者。”[1]如果仅仅出现技术上的随意性,这倒是一种不值得大惊小怪的现象,关键的问题是“随意性”的升级。当下自媒体世界的自由所伴生的随意性逐步呈现出一种蔓延的趋势,有人甚至能够在监狱中做到利用“微信”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何等荒谬的现象!自由本身是一种充满着真善美的价值,但在一个将自由错误地理解为任意妄为的行为模式中,自由的尊严就容易被肆意地践踏,原本张扬人的精神的价值再也难以呈现出美的意蕴。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自媒体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但人们在理解和享受自由的同时,却忘记了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真正的自由就没有切实的责任,同样没有责任相伴生的自由一定不是真正的自由。应将“自由与责任”有机地统一到一起加以理解,这不仅仅是自媒体本身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
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自由与责任应该被理解为一个统一体,然而我们在理解两者关系时往往会有一个不同的切入点。“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孪生概念。但分别从自由出发和从责任出发来处理责任—自由的关系,我们看到的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观点。”[2]这就是两种不同的视角。其实这样两种不同甚至是有些冲突的观点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过去人们习惯于从责任出发理解问题,近些年人们又习惯于从自由或者权利的角度去理解问题,比如法学领域中提出的“权利本位”的思潮,其实就是从权利或者自由切入的政治哲学立场。“这两种观点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主体性,即权利在先意识和责任在先意识。分析这两种主体性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运行,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当代中西方政治生活的差异性。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人在选择中至少面临一种‘想要选项’;而责任概念的关键点是个体面向未来、他人和它者。权利在先意识引导着自由主体性,在政治生活上主张把某种普遍的‘想要选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政治称为权利政治。责任在先意识所引导的责任主体性,则把政治生活奠基于主体对未来、他人和任务的深入理解,要求每一个人不断培养自己的责任感,并对政治家的责任感提出更高要求,这便是问责政治。”[2]其实最好的对于自由与责任的把握应该是将自由与责任在辩证法的智慧下加以理解,当然这里说的辩证法并不是一种所谓客观的规律性,而是一种智慧,因此尽管人们都可以从知识论上对辩证法进行理解,但却往往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对问题加以认知和把握。在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中,只有辩证法的智慧切入,才能真正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落实到现实的可操作层面,但是,这不能被狭隘的理解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辩证法本身永远也无法理解人的主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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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从辩证法智慧的角度理解自媒体所给予人们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种责任在场的对于自由的理解,自由与责任的统一要在认知前提下获得现实的践行,这将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也会在实践中获得良好的展开。作为生活在自媒体时代的个体,在感受自由的同时,要充分地认识到行动中的责任,只有自由与责任在行动中的统一,才可能让自由真正地具有一种审美的价值。二、自媒体法律介入的边界
自媒体的行为是要有边界的,这是自由与责任的原理所必然导出的一个原则。这里所说的自媒体的行为指的是运用自媒体的“人”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从根本上享受着自由所给予的一切快乐与幸福。但他们的行为一定是有边界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永远都意味着责任,或者说自由本身必须接受责任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中使得每个人享受到真正的自由,感受到真正的快乐与幸福。
那些沉迷于自媒体之自由中的人们往往会忽略对自由的限制,也会忽略自身行为的边界,造成对于他人的行为的僭越,于是法律就要出面加以干涉,让自由与责任重新获得良好的平衡。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也就成为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但法律对自媒体的规制同时要考虑一个边界问题。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对任何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进行规制的,因此法律一定要懂得“有所为而又有所不为”的道理,否则法律的介入不仅不能真正促进事物的秩序与协调,反而会使得事物的发展向着违反其自身规律性的方向发展,导致秩序与协调的破坏。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年轻人看到年长者来到应该肃静;要起立让座以示敬意;对父母要尽孝道;还要注意发式、袍服、鞋履;总之体态举止,以及其他诸如此类。”[3]这些作为对人的行为要求的规范是没有问题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都会受到人们的认同,然而这些却是不能指定成为法律的。柏拉图紧接着说到:“把这些规矩制定成为法律是愚蠢的,因为,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些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3]
自媒体的行为尽管在很多方面违反了法律和道德等规范,但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依然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价值之间的平衡。有时候,为了进行限制往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