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异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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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用户管理,规范征信查询行为,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和使用、数据报送、异议处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干部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征信信息查询是指在办理企业和个人客户授信、用信等业务时,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征信信用信息等行为。
第五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中心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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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分为征信查询员、数据上报员、异议维护处理员,征信查询员负责单笔信用报告查询等工作、数据上报员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及更正等工作。
第七条 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其管辖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均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管理部门检查。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辖内机构权限等。
第八条 管理员的创建。中心配备两名管理员,分A岗和B岗,由中心指定专人担任,并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统一创建、变更和维护。
第九条 管理员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中心综合科保存,综合科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条 征信查询员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 征信查询员的创建。征信查询员由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征信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 ,经法规科、审计科审核,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维护,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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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信查询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职必备的征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
(三)原则上需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征信查询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查询授权书及所提交的资料。
(二)妥善保管用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以后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用户密码,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三)负责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薄》(见附件3)登记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四)征信异议受理及异议真实性核实。 (五)征信知识宣传。
第十四条 征信查询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负责在系统中作修改维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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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异议处理、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六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的创建。异议维护处理员由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征信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 ,经法规科、审计科审核,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维护,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第十七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同时具有征信查询员权限,管理员不得兼任异议维护处理员和征信查询员。
第十八条 征信查询员及异议维护处理员用户要专人专用,严禁一个用户多人使用。
第十九条 数据上报员设立在中心信息科,负责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文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用户管理员、征信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用户均采取实名制,只能供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用户管理应当立即予以停用:(1)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2)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3)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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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员、异议维护处理员发生变动时,应由相关部门报送填写《征信查询用户维护申请表 》(见附件4 ,经审核后由管理员停用原用户,并增设新用户。
第三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部在办理企业或个人客户授信、用信等业务时,可以在需要时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个人征信信用信息,具体如下:
需申请人书面授权的业务:
(一)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 (二)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 (三)审核个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时; (四)对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
(五)开展以上业务需查询与业务申请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信用状况时;
需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的业务: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
(二)开展征信异议处理时;
(三)其他需要确认客户信用数据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征信查询业务的各管理部应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见附件3 ,并做到查询人员人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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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在信用信息查询前,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或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后,方可查询。查询时要正确点击查询原因,不得选错查询原因。
第二十六条 征信查询主要操作流程为:
(一)需申请人授权的业务:申请人书面授权→查询事项登记→征信信用信息查询→查询信息归档管理。
(二)需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业务:查询事项登记→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签字确认→征信信用信息查询→查询信息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征信信息查询前,应要求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或法人、组织)客户:(1)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企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客户:(1)本人出具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 》(见附件 l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与《 企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是取得客户同意中心查询其信用报告的书面文件。需委托上级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的,应做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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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部不得在未获得申请人(包括与业务申请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书面授权,及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信用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在办理企业授信、用信等相关业务时,应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包括担保人)的征信报告且查询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