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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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衢职院教〔200821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是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
第三条学生在校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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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年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2.三年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3年;
3.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5-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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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学分。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部分课程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条单记成绩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期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质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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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各项成绩的评定标准及占课程学期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依据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成绩及格。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也不得参加自学重修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随下一年级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5.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者。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自修、免修、重修、缓考
第十五条学业优良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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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某门课程者,须提交该课程读书笔记、作业等自学材料,考试成绩须在70分以上,方为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经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后一学年某课程的,可在每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系负责人同意,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者,须提交该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者,方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专业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重修的方式有三种:自学重修(重考)、跟班重修、组织重修班。自学重修(重考)仅限一次,学生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假期通过自学完成重修,并参加开学初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实践环节不合格不得自学重修,需重做。
课程重修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课程重修成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方法评定和记载。
第十九条除自学重修考试外,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同一专业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教学中进行;毕业班学生课程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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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最后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下旬前进行(最后一学期修读课程的重修考试另行安排)。如学生重修课程时间与其他正常课程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或部分冲突,学生可向重修课程指导教师办理请假手续,采取部分听课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完成课程重修学习,并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条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持医院证明可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冲突则顺延。
第五节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一学年内经重考不及格课程达20学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年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在第四(八)学期结束后进行毕业环节资格审查。至第四(八)学期结束止,按教学计划规定要求必修的课程中若有30学分未获得,自动延长学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不及格课程学分计算办法:
1.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或未修读,均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
2.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辅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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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课程学分;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已调整撤消,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前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含重修考试)的课程,可予免修。学生学有余力,可修读部分后续课程,但一学期不得超过8学分。如该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转专业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另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复学和留级的学生,如原专业无后续班;
4.综合评定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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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主任推荐,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系会同教务处讨论决定。
获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补修所有必修课程。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生本人申请,长签字同意,所在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休学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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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超过一学期校历规定总周数的三分之一者(传染病患者经隔离治疗1个月后仍有传染性者必须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休学期。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读年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3.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消,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编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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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专业学习。
第八节退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对考入我校前三年内在校修读合格的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免修该课程。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办理。
第九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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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学生毕业时对其作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实事求是作出评定。
第四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也可于毕业学期内,由本人及家长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延长学制,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若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仍不能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于结业当年七月份以后或次年至修读最高年限内的每年五月份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起计。
第四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终止学业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经学校同意,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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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含旷考)按课程表(考试安排表)上实际上课(考试)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1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12学时,予以警告处分;2.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24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36学时,予以记过处分;4.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48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72学时,予以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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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十五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接到决定书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归入相关档案。第五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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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须持本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以内经班长由班主任或系政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请假超过一周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4.临时性体育课病假:由学生本人或本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请其缴验医生证明。
第五十八条学生请假三天以上,期满须向系办公室销假。需继续请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九条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其它活动由班主任或系政治辅导员负责考勤。每月底前将考勤结果及相应请假条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统计,次月8日前由系审核公布。
第四章
第六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自200891日起实行。其它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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