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8

发布时间:2018-11-21 03:08: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8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欢迎大家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

6.5 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每年的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1231日为结息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6.6 个人账户查询

6.6.1 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在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个人账户明细;

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个人账户记账明细;

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

6.6.2 查询内容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时间;

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期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领取时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

基础养老金支付记录及各账户余额。

7 待遇支付服务

7.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务所应在每月初将下月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函等方式告知。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当事人,等补缴之后再进行待遇核定。

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参保人员确认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机构应每月编制基金支付明细,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划入参保人员账户。

社保机构对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发生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老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7.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金。

7.5 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8 关系转移服务

8.1 基本要求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统筹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2 转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协办员接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指导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格和参保表格,并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8.3 审核与转移

转入地事务所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转入地社保机构。

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表格。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

9 关系终止服务

9.1 基本要求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2 关系终止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

因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

存折();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协办员应接收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的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核对其携带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限内将资料上报事务所。

9.3 审核与关系终止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社保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2 服务评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10.3 服务改进

社保机构应注重服务体系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服务质量改进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服务流程优化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

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创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8三支一扶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三支一扶政策解读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国家组织示范培训覆盖2.5万人次以上,切实帮助三支一扶人员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提升服务基层的效率。

为什么要开展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自2006年开始实施,每五年一轮,目前已圆满完成两轮,并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第三轮。截至2018年,共计27.6万名毕业生响应祖国号召,投身农村、服务基层,在广袤的田野上挥洒热血和汗水。三支一扶计划成为向基层输送急需人才的重要渠道和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重要品牌。

农村基层虽然天地广阔,但是环境艰苦、情况复杂,刚刚走出校园的三支一扶人员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现象,有的空有一身力气不知如何发挥作用,有的理论知识丰富但与基层脱节,加之各地较为重视岗前培训,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较为薄弱,导致三支一扶人员在与基层工作精准对接方面仍有差距。

为了更好地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解支扶人员能力提升之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特别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计划的实施以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提高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加快构建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能力提升计划,增强三支一扶人员对基层岗位的适应性和专业性,使他们更接地气,成长更快,能为基层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司长孙建立表示。

谁可以参加能力提升专项计划?

一个人也不能落下,一个环节也不能少。能力提升专项计划不仅针对刚刚毕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也面向所有在岗支扶人员。岗前、在岗、离岗前,支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支扶人员都可以接受为其量身打造的培训课程。

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举办,旨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学生到基层工作者的角色转变,适应基层生活。通过培训,他们将接受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民情教育,学习相关业务政策、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等基层工作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服务半年以上的支扶人员可以通过在岗脱产培训进行充电。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政策法规、社会管理、专门业务知识等培训内容将帮助他们解决在基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

期满就业涉及三支一扶人员切身利益,中央、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设置了多元化优惠政策,但不少三支一扶人员对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基于此,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还为即将期满就业的支扶人员设计了离岗前培训。期满流动政策、创新创业政策介绍,就业形势分析,可以帮助支扶人员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培训,则帮助支扶人员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为今后发展搭好阶梯。

如何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有效开展?

示范培训项目和一般培训项目将分别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障。示范培训项目由人社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需要和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以在岗培训为主。由国家安排培训经费,对纳入示范培训计划的人员按照每人3000/次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培训项目由省级或地市级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经费。

新规已出台,实施是关键。人社部、财政部将根据招募计划、到岗人数及培训实施情况,研究确定示范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培训班次、对象、内容等,同时对示范培训班举办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省级人社部门也将加强对地市级组织实施能力的指导、督查和检查,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实效。

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着眼点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实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山东省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十一条措施。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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