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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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1日废止时间:暂无名称: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关键词:日期:2021-01-12名称: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性:有效生效时间:2021年1月1日废止时间:暂无文号:
皖医保秘〔2020〕132号关键词: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保障基本”的功能定位,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结合临床医药技术发展现状,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认定管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制度体系,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加强全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和监督。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域内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细化制定本地区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做好省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认定、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病种管理
第六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按照国家医保标准化要求,统一病种名称及内涵。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已有但未纳入《病种目录》的病种可继续执行。
第七条==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
(二)本省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可在门诊维持治疗;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八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医保管理等专家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纳入或调出的病种。
第九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统筹地区申请、全省疾病谱、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对门诊慢特病病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加或调出病种。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