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5-10 07:42:53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违规失信单位及个人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运行秩序,防范、降低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惩戒违规失信单位和个人,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违规失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违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的“违规失信名单”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逾期归还或拒不归还贷款本息;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为有关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及违反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前述违规失信单位和个人的违规失信信息将录入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相关媒体和政府部门将其违规失信信息进行信息通报和共享。

第三条 被列“违规失信名单”的缴存单位,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可以按照《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被列“违规失信名单”的缴存人,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被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不得申请与管理中心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缴存单位、缴存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列入“违规失信名单”:

、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未建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催办超过三个月仍不办理建账手续的单位;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或累计超过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单笔贷款在最近个月内存在连续个月(含)以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后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经电话催缴或书面催缴后,仍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含配偶但不含申请贷款时提供的第三方共同借款人,以下同);

单笔贷款在最近个月内存在连续个月(含)以上没有任何还款记录,本人申请以其本人、配偶或他人(经本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或由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直接划转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期记录借款人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审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个月以上或累计达到个月(含)以上,并经电话、书面等方式催缴后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向管理中心提供擅自改动内容的、伪造的或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含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等批建文件)等相关材料的提取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提供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违反和管理中心签订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保证金保证书》、《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阶段性保证合同》、《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相关约定,擅自向购房借款人收取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曾经或正在因民间债务纠纷被其他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封存、冻结、查封、扣划的缴存人。

、由于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借款人或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借款人。

第六条 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程序

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各管理部将符合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信息报送信贷科并附报送事由,由信贷科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管理中心审贷小组会议,经审贷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录入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条 “违规失信名单”的撤出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单位,直至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正式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单位,直至单位将以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当前,并从当前开始计算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的,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待借款人偿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起计算满年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待借款人将以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当前,并从当前开始计算满年后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从发现当事人向管理中心提供擅自改动内容的、伪造的或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含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等批建文件)等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满年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等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满年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自管理中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终止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合作通知书》之日起满年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诉讼事宜完结之日起计算满年后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对第五条第款列入“违规失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诉讼事宜完结之日起计算满年后方可申请撤出“违规失信名单”。

第八条 “违规失信名单”的建立和撤出工作由管理中心信贷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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