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发布时间:2020-06-11 22:07:55

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方: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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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全市参合农民转院治疗的市级协议医院之一,市境内参合农民凭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在乙方住院治疗并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新农合补助。

第二条 乙方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规定,需设立专门的经办科室,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负责参合住院患者的资格审查,并接受市医保中心及患者所在县新农合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

第三条 乙方要本着维护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严格做到:

1.严格掌握入院指征,加强参合农民的出入院管理。认真核对参合人员身份,严格审核患者的居民健康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对符合出院标准的参合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诱导参合农民延长住院时间或分解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合患者出院。

2.严格掌握检查指征,杜绝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严禁为规避住院收费而将病人住院期间检查转移到门诊进行。提倡同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CTMRIECT、彩超及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等)月阳性率不得低于75%

3.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的应用,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情况下,乙方要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以减轻参合患者费用负担。药品使用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报销和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规定(随政策调整适时调整),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乙方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一律为通用名。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应符合规定比例,其中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每月不得超过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45%,执行三级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每月不得超过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每月参合患者平均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乙方医务人员不得介绍住院病人在院外药店购药,确因疾病治疗所需,医院又无备药的,应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不能纳入新农合报销。严格控制出院带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带药量,出院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三天时间,特殊慢性病不得超过一周时间。

4.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控制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的使用,杜绝随意使用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现象。凡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和收费费用全部由协议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5.乙方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严格执行全市参合农民住院直通车报销制度,确保参合农民在出院当日及时足额领取新农合报销费用。

6.乙方应认真执行全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严禁为规避住院费用超标而将住院期间治疗、药品等费用让患者在门诊交费或将住院期间检查移到门诊进行。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医院自行承担。

7.认真做好新农合住院患者相关数据信息和医院新农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确保在核定的诊疗科目、项目范围内开展诊疗工作,杜绝超范围行医行为。

9.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安装全省统一指定的新农合管理软件,及时向市级平台上传新农合规定的相关数据,配合全市新农合信息化平台顺利运行。

10.坚持协议医院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制度。乙方每年新农合患者次均住院费用应控制在甲方规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出规定范围的按甲方有关次均费用控制方法执行。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搞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乙方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悬挂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标牌,开设导医服务台,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专栏”、“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流程图”、“新农合投诉及意见箱”,乙方应向参合住院患者义务宣传新农合政策,做到“一对一、面对面”宣传,方便农民了解政策,进行报销。乙方应向参合农民免费提供新农合报销时所需要的住院病历相关资料复印件、病人住院日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结算清单,确保参合农民的消费知情权。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全市参合农民公告签约乙方单位,由参合农民自由选择在乙方就诊。

第六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年检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甲方负责组织新农合相关专家对各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每年1-2次,并向各县市区征询出院患者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服务满意度,征询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各市级协议医疗机构的评价,以此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第八条 乙方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不得冒名顶替或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不得串通参合患者骗取合作医疗基金,不得随意将新农合住院单病种住院患者按非单病种进行收费和报销,不得对参合农民住院患者进行不合理的检查、收费、用药和治疗。

第九条 乙方若发生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除由医院自行承担外,并视情节轻重由乙方向患者所在县合疗经办机构缴纳涉及违规资金5-10倍的违约金。同时,市医保中心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解除服务协议(不受协议时限限制);涉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甲方应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由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遵守服务协议、医疗费用合理、医疗服务规范、出院患者评价良好的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在全市通报表扬;对不遵守新农合政策和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协议医疗机构(科室)资格(不受协议时限限制)。

1.不服从市医保中心管理,不支持配合市医保中心的;

2.年度检查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或年度综合考评两次被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3.平均住院医药费用较高,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第一名的或平均补助比例较低,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4.不遵守合作医疗政策、违反服务协议、违规检查、用药、收费,严重损害患者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增加病人或未经批准向其他医院转诊本院能诊治的病人的;

5.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确有违规事实的;

7.漠视医保管理机构检查通报或群众举报,对违规问题不加以改正的;或出院患者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85%的;

8.不遵守《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咸合疗办[20086号)的。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有效期20191231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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