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12 16:44: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为规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信通(个人)卡(以下简称“信通卡”)是本行向个人发行的用于查询及办理账务交易的借记卡。

第三条 信通卡按存储介质类型分为信通磁条卡和信通卡,其中信通卡按是否带磁条分为芯片磁条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目标客户类型分为普通卡、白金卡、钻石卡及其他类型卡;信通按芯片的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 卡、非接触式 卡及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 卡。

第四条 信通卡可在本行业务系统及本行加入的银行卡联网系统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渠道是指本行及与本行联网机构的自助服务终端、自助存取款机()、自助取款机()、、本行电话银行(含人工座席)、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经监管部门批准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相关规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等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联网机构和本行制定的规定与制度。

第七条 本行办理信通卡业务以及客户使用信通卡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通卡申请

第八条 信通卡的申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本行申请开办信通卡;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由监护人提供担保,也可申领信通卡。每位客户可申请多张信通卡。

信通卡需设置六位数字的取款密码,不同信通卡可分设不同取款密码。

第三章 信通卡业务规则

第九条 信通卡账户结构

同一客户号下可开立多张信通卡,一张信通卡可以关联不同币种、不同类型的多个子账户,一个子账户可以同时关联多张信通卡。

信通卡与子账户和一本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既可以共享,也可以完全独立。

信通卡按币种和账户类型各有一个主子账户,卡下账户序号为的人民币活期子账户是办理交易时的默认账户。

信通卡功能相同,客户可以通过设定交易权限或通过电子渠道的签约来设定不同卡的交易权限。

信通卡含有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为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的借记性质账户,仅支持圈存、小额消费、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为元(含)人民币,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第十条 信通卡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信通卡持卡人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信通卡下关联的子账户开户行决定,子账户开户行即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行。

第十一条 信通卡交易控制

持卡人可通过申请,对信通卡的交易功能、渠道、交易限额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 信通卡交易方式

信通卡所有交易可按相关规定通过本行及与本行联网机构的柜台和电子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 利息计付

信通卡关联子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信通卡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记录

信通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交易以及电子现金消费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信通卡通过各类联网终端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本行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五条 信通卡功能

信通卡提供查询、存款、取款、转账、消费、圈存、代理类、贷款出账、电子商务的全部功能以及本行陆续开通的其他功能。持卡人使用以上功能须遵守各功能的相关规定。

本行陆续推出的各项增值服务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由持卡人自行选择是否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现金圈存功能

信通卡电子现金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圈存、预约圈存和临时账户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或其他渠道将信通卡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将其他任一信通卡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现金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预约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将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临时账户;临时账户圈存指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设备将临时账户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

第十七条 电子现金查询功能

信通卡电子现金具有查询功能,包括余额查询和明细查询等。

1、余额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 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上的电子现金余额信息。此交易为脱机交易,不需提交密码。

2、明细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 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上电子现金的交易明细记录信息。此交易为脱机交易,不需提交密码。交易明细记录为最近 笔明细,包括圈存交易记录和消费交易记录(非接触式消费交易记录不提供明细查询)。

第十八条 电子现金消费功能

电子现金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均视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电子现金交易不可以撤销,可支持退货交易。持卡人在消费时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受理机构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默认人民币活期子账户中全额扣除,持卡人应输入取款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四章 信通卡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权利

(一)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二)持卡人有享受本行针对信通卡推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持卡人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本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原申请信息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二)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信通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本行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行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账务明细查询服务。

(二)向持卡人提供信通卡挂失服务,设立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书面以及本行陆续开通其他挂失方式。

(三)设立针对信通卡服务的有效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在天内给予答复。

(四)向持卡人提供信通卡业务说明资料及安全须知。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行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对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资格,并收回其信通卡。

(三)持卡人出租或转借信通卡及其账户的,本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行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信通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

第五章 信通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通卡不可出租或转借。

第二十四条 本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信通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信通卡密码的修改与重置

(一)信通卡查询密码可通过本行柜台、自助服务终端、电话银行修改或重置。

(二)信通卡取款密码可在本行柜台修改或重置,也可通过本行等电子渠道进行修改。

(三)对密码的修改及重置,本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通卡挂失

持卡人遗失信通卡,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申领新卡手续。信通卡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信通卡的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

信通卡挂失,不影响对应账户其他正常凭证具有的一切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信通卡换卡

信通卡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可凭信通卡及取款密码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卡后,原卡关联的账户会自动关联到新卡。

信通卡换卡时,电子现金须根据芯片是否可读,分情况处理:

(一)如芯片可读,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上记载的金额为准。换卡时,将原芯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转至新卡的电子现金。原损坏卡片必须收回。

(二)如芯片不可读,换卡时,电子现金不作转移。待规定的清算周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将清算后的电子现金余额转入新卡的临时账户,持卡人可到本行任意营业网点通过临时账户圈存,将临时账户的资金转到电子现金。原损坏卡片必须收回。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通卡挂失、损坏、到期换卡,应缴纳手续费及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信通卡销户

(一) 信通磁条卡销户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信通 卡销户按芯片是否可读,分情况办理:

、芯片可读时,先办理电子现金销户,电子现金余额转入人民币活期子账户后,再办理借记账户销户。

、芯片不可读时,持卡人须先进行损坏换卡后再办理销户。

(三)销户后卡片必须收回。

第六章 信通卡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

(一)客户在申请信通卡时,可分别申请查询密码和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或临时挂失业务,取款密码用于账务交易及其他重要业务。

(二)客户可通过本行柜台、自助服务终端、电话银行申请查询密码。

(三)客户可在本行柜台自行设置取款密码或使用本行配发的密码信封。

(四)信通卡密码的修改与重置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五)信通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和信通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办理。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或信通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短信提示

持卡人可以定制短信提示业务。信通卡持卡人办理有关财务交易(不含查询类交易)后,本行系统会自动将客户定制的交易信息发送至信通卡持卡人在本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须为与本行合作的移动、联通、电信通讯网络的有效号码),使持卡人及时掌握信通卡账务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行通过系统设置,将信通卡大额可疑交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 信通卡的所有权属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伪造、变造信通卡,使用伪造卡、涂改卡、过期卡及冒用他人信通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本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与持卡人所发生的争议,均按本章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以上条款如遇相关规定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自即日废止。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个人)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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