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03:41:18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

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 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营业厅和金库报警设防。

第十七条 夜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守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值守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每天的值守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 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上将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网点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网点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网点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 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网点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必须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验证无误,在本网点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是重要的技防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必须对监控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次,每周不低于两次的资料调阅检查。主要检查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各通道录像画面是否正常、系统时间是否正确、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和联社保卫部门汇报,由联社保卫部门联系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网点负责人要定期对监控设施管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不低于一次录像资料调阅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网点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网点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网点负责人负责,各网点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放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 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 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 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和枪支管理员同时签字。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县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营业网点造成人员、财产危害、人心恐怖和秩序混乱的特定事件。

第三条 处置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快速出击,灵活处置。

第四条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部经理组成。各信用社也必须建立由主任为组长,网点负责人组成的处置本辖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第五条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除按规定及时报告外,必须做到迅速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第六条 营业期间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向119报警,出纳、会计人员要全力保护和转移现金、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资料,其他人员应及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如有外来人员进入柜台进行扑救的,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趁火打劫。火情消除后,立即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上级主管部门勘察现场,查找原因,检查和整理可能遗漏在现场的物品,清点损失。

第七条 营业场周边发生火灾,应及时向119报警。如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营业期间发生火灾情况处理。

第八条 值班期间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寻求支援,组织扑救。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晚上发生火灾,在切断电源后,应有人坚守守卫目标,以防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一人可用电筒或应急灯照明,组织扑救,或在有关道口接应消防车,避免因地点不明而延误扑救时机。消防队及外援力量赶到后,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及时提供有关水源、消防栓位置及灭火最佳路线,指明重点保护目标。火情消除后,按第六条进行事后处置。同时应加强保卫力量,确保库款及账册、资料和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 金库毗邻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和向单位领导报告,注意观察火情,如有可能危及本网点安全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和门窗,在确保守卫目标安全的同时,可派一人持消防器械参加扑救。

第十条 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起火,应立即停车,及时扑救,在无法扑救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与信用社和联社领导联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另一方面应及时将库款转移到安全地带,运钞人员必须全力保护好库款,有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报警,请求护卫,确保人员和库款的安全。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利用消防栓和灭火器进行自救,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疏散和逃生工作,做好重要资料和设备的转移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第三章 临柜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营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营业人员应提高警惕,及时提醒网点其他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有戴口罩、墨镜或披风衣,不露面目,手持致命破坏器具和大铁锤、刀具、枪支等武器的人在柜台外徘徊的;

()进入营业厅试图关闭大门的;

()无故摆动、敲击柜台或门窗,试探坚固程度的;

()借口打电话、找人,欲强行闯入营业柜台内的;

()数人结伙以种种借口在柜台前纠缠,趁机探视内部虚实的;

()冒充客户预约提款或要求换钞币来试探网点库存虚实的;

()发现有人偷窥客户密码,捡拾客户开户信息的,应立即提醒客户;

()假装有病在柜台前昏,一旦临柜人员外出抢救,伺机实施抢劫的;

()发现其它不正常现象的。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区别情况,沉着应对。涉及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应贯彻先藏身、后报警、再反击的原则。

()营业场外或周边发生异常情况,一般采取电话求助或报警的形式解决,如确有必要由营业人员当场解决的,必须在明确内部人员分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走出营业场所妥善处理;

()发生持枪抢劫情况。首先应选择位置迅速隐蔽,立即报警,力争外援,沉着机智,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及交通工具,并保护好现场;

()发生持刀(械)抢劫情况。在及时报警的同时,出纳人员及时护卫现金及印章,会计人员及时护卫好印章、密押等,向出纳人员靠拢,其余人员控制住通勤门。如歹徒闯入柜台内抢劫的,在报警的同时,全体人员应携自卫武器或办公用具及消防器材等投入应急自卫,呼叫四邻和街上人缉拿犯罪分子。若犯罪分子逃跑的,要坚守阵地,不要冒险追击,应及时向救援人员提供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力争抓获犯罪分子;

()当有人将一包裹放在柜台上或取款槽离开时,临柜人员应高度警惕当发现在冒烟时,在及时报警的同时,要迅速藏身,防止炸药伤人。当发生爆炸后,要拿好自卫武器,防止犯罪分子入室抢劫,并保护好现场,向公安人员提供线索;

()发生诈骗冒领。首先用暗语联系,迅速报告,拖延时间,稳住犯罪分子,人赃俱获,制服犯罪分子。如犯罪分子未遂逃跑的,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交通工具,寻求支援,力争抓获犯罪分子。

第四章 守库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守库值班期间,遇有外来人员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开启守库值班室门,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第十五条 晚间值班遇到冒充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或慰问时,不得开门,守库人员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应答,通过观察窗口或监控设备,仔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貌特征、口音、举止动作及周边情况,察看有无本网点领导或联社保卫部门人员陪同。认为来人行为可疑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时,应由一名值班人员与之周旋,另一人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 晚间值班发生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守库人员应立即拿起自卫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监控设备或其它方法小心观察情况,严禁开启守库室门外出巡视。如较长时间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即可打开照明设备,通过猫眼、嘹望孔或监控设备观察情况。

第十七条 值班期间发生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人员要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迅速启动报警系统,并电话报告有关部门。如犯罪分子已破窗或破门进入营业室时应及时拉响110报警器,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与联防单位联系请求支援,同时拿起自卫武器守住值班室门,等到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赶到后,经确认无误后,才能打开值班室门,汇报有关情况,做好事后工作并作详细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 守库值班期间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到破坏,原因、情况不明时,守库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开门外出,并用其它方式立即报警或大声呼救,争取联防单位的支持。

第五章 押运人员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押运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的,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开道放行。

第二十条 运钞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理时,应主动向交警出示有关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钞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的,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如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可就近联系公安或兄弟单位给予协助,如车辆离本单位较近,应通知本单位尽快派车接替。

第二十二条 运钞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押运人员在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前提下,向交警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放行后处理的意见。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押运物品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拦截过往车辆,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或向120求助。如围观人员较多或现场秩序难以控制,而交警又未赶到时,押运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好守卫目标的安全,并立即向110报警及向本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钞途中遇交警检查时,押运人员要保持警惕,汽车不熄火,人员不下车,注意检查人员身份真假。当确认是假冒交警后,应拒绝检查,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如一时不能确认交警身份真假的,运钞车必须停靠在无物体阻挡、随时能启动的位置,请求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态度应和蔼,并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情况。如对方无理不放行,或意欲强行登车检查的,押运人员可发出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强行驱车驶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钞途中发现前方有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择合适地点停车,汽车不得熄火,押运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一切防范准备。如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人员不能下车,驾驶员要迅速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地点,绕道行使或返回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运钞车在营业网点交接款箱时,如遇到犯罪分子抢夺,押运人员必须相互配合,立即报警并奋力还击,尽力阻止犯罪分子靠近汽车。驾驶员应迅速锁住车门,网点人员要立即报警并及时参加护款行动,共同努力制止犯罪分子。若发生持枪抢劫,押运人员要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报警,尽力保护款项。若为持枪押运,押运人员应立即鸣枪示警,如鸣枪示警仍不能制止犯罪分子的,可开枪射击。当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时,押运人员应停止射击,驾驶员应坚守岗位,锁闭车门,等待支援。必要时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到安全地方,防止犯罪分子劫车逃跑。

第二十六条 本处置预案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信用社职工生命和资金、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各项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省联社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责任,是指全县信用社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防范各类案件发生所担负的岗位责任。

第三条 案件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四条 案件责任追究范围,为全营业场所管理、金库管理、押运管理中发生的责任性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全体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和学习人员)。

单位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联社理事长、主任、分管领导对全县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责任:

㈠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㈡结合辖内工作特点,抓好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㈢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全辖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㈣组织制定相应具体的防范案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㈤严格枪支管理,经常检查枪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㈥对全辖网点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㈦根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达标建设;

各信用社主任签订年度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和分社主任对所辖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责任:

㈠及时贯彻落实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组织防暴预案学习,提高职工防范能力;

㈡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相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㈢经常检查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查库;

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㈤及时整改和落实安全隐患,按规定标准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㈥按要求与辖内网点负责人和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

第七条 联社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全辖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上级保卫部门、联社和当地公安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辖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意见、有整改结果;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管理、指导、协调专(兼)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押运工作;

(五)负责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守押人员进行防暴预案演练;

(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预防、管理、报告和通报预警工作;

(七)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开展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考核工作;

(八)协助信息部门做好全辖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

(九)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

(十)完成联社领导、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联社职能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展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经常对全辖网点安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督促工作。

第九条 网点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员工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内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责任认定

第十条 案件追究内容

㈠发案网点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达标情况;

㈡发案网点负责人及员工执行安防规章制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㈢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情况;

㈣涉枪案件的枪支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责任认定

㈠单位员工案件防范意识薄弱,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而发生案件的,违规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㈡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而发生案件的,保卫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㈢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理,检查、辅导不力而发生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未及时处理或进人把关不严,管理、教育和考核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人事、纪检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㈤安全制度不健全,学习教育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达标,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保卫部门负次要责任;

㈥发生案件不报告或未按规定上报,谁不报告谁负责任,不及时报告而延误案件侦破的,加重责任;

㈦责任的轻重依次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任:

㈠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标准规定,规章制度健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超过防范限度发生的案件;

㈡职能部门已就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若在整改期过后未整改或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案发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㈢无法现场检测的安防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而发生案件,或发生的案件与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直接关系的。

单位领导是指联社、信用社分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职能部门是指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中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联社成立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联社领导班子和人事、纪检、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对发生案件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由上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本办法,分别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和经济的处理方式:

㈠通报批评;

㈡罚款和赔偿;

㈢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㈣其它处理。包括待岗、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引咎辞职。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案件追究的处理程序:

对发生责任性案件的单位由联社会同发案单位进行案件调查,在分析发案原因,分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由联社派出案件责任认定调查组,提出行政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出具《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审批表》,报联社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经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确认,下发《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因被处理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联社提出行政复议,联社在收到行政复议的30日内,必须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因防范意识强,制度执行严密而成功堵截案件的,或因防范工作措施到位而减少案件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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