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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保证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实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屯留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屯留煤矿各单位及各驻矿施工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事故分类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50文。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6类;按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事故8类。
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执行原中煤总公司《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各地面生产单位事故分类按各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五条屯留煤矿生产调度、安监处负责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六条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相关领导汇报。生产调度和安监处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
第七条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进行事故汇报或直接汇报和举报。
第八条发生各类事故时,各单位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条发生轻伤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监处、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情况。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出现配合不积极、隐患事故真相的现象,要对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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