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

发布时间:2019-03-13 09:54:39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6]8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荆门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荆门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为做好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在兑现增发的工资时,各单位要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对在职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增资预先兑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2号)预先兑付的增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抵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4号)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严格执行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9

荆门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201410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中,试用期间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获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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