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doc

发布时间:2020-02-21 11:01:26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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