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分类

发布时间:2018-06-28 07:39:14

招标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这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为了规范政府公共项目而进行立法,为了达到政府公共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的要求。从国际招标类型来看,除了这两种,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招标方式,如议标、两阶段招标等,下面分别就一些主要的招标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亦称为竞争性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一般来说,任何符合投标条件的合法经营单位都有资格参加投标,但在领取标书时必须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提交一份招标人认可的投标担保,这些押金或担保要等到某个合适的企业正式中标后才予以返回或撤销。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公平。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享有中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人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因此招标者可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因公开招标,各竞争投标者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改进。

    (4)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经办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避免人情关系。

    (5)扩大货源范围。透过公开招标方式可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和可能带来的问题

    (1)采购费用较高。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与印刷、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

    (2)手续繁琐。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一阶段都必须周详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凡金额较大的招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招标者造成困扰与损失。

    (4)其他问题。投标人报出不合理的低价,以致带来偷工减料、交货延误等风险。招标人事先无法了解投标企业或预先进行有效的信用调查,可能会衍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供应商倒闭、转包等。一般来说,由于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政府部门往往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选定供应商或承包商。但这种方式最适合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小型项目、维修工程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亦称为一阶段选择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根据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应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无需登报或公告,投标人数有限,减少评标工作量,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2)比较公平。因为是基于同一条件邀请单位投标竞价,所以机会均等。虽然不像公开招标那样不限制投标单位数量。但公平竞争的本质相同,只是竞争程度较低而已。

    (3)减少徇私舞弊,防止串通投标现象。

    2)邀请招标的缺点和可能带来的问题

    (1)由于竞争对手少,招标人获得的报价可能并不十分理想。

    (2)由于采购方对供应市场了解不够,可能会漏掉一些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3.议标

    议标也称为谈判招标或指定招标,是由招标方直接选定一家或几家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确定交付条件的方式。

    1)议标方式的优点

    (1)可及早选定供应商或承包商,以利于设计。

    (2)能促使项目早日开工。

    (3)采购方的招标费用可大大降低。

    (4)采购方是根据其价格及技术要求来选定供应方,因而完全可以物色到自己较为满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5)可以充分利用供应商或承包商所拥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2)议标方式的缺点

    (1)采购人接受的合同价可能并非真正的竞争性价格,不能反映供应市场所能承受的真实价格和最低价格。

    (2)对政府部门来说,可能满足不了公众要求参与项目财务审核、透明度要高的这一原则。许多国家政府法律不允许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议标方式。



      4.两阶段选择性招标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这样的一种程序,依据该程序,采购活动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质量或其他特点以及就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合同价款除外),并同投标方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格。在第一阶段结束后,采购实体就可最后确定技术规格。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格进行正常的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者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两阶段招标采购具有两个方面的优点:第一阶段给予采购方相当大的灵活性,它可以通过谈判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达成一套有关拟采购事项的确定技术规格;而在第二阶段,又可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方法所提供的高度民主、客观性和竞争性的优势。两阶段选择性招标主要应用于技术复杂、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中,经过第一阶段的竞争之后,被选中的承包商即让其加入设计小组,作为建筑专业人员就设计中涉及的施工质量、施工可行性、施工进度及工程成本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在第二阶段,合同总价可以部分通过协商、部分根据第一阶段取得的资料予以综合后确定。要指出的是,采用这种招标方法,对买方而言,其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要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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