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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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
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
(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
(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1.返还性。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2.收益性。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6.>>>>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1、在性质上的区别
(1)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商业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保险是依据立法实施的政府行为,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3)保障目标不同。人身保险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给付保险金;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
(4)经营目的不同。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国家财政做后盾。2、保障对象和职能不同。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受益人在投保时由被保险人指定,且可以变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受益人即社会保险金的领取是被保险人本身或其合法继承人,不能转让或赠与。
3、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4、保费的负担不同5、给付水平不同
7.人身保险的职能:给付保险金。保险基本职能的实现1.分散风险2.给付保险金8.现代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功能。9.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或保障范围划分(一)人寿保险(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健康保险。按保险计算技术划分(一)寿险(二)非寿险
按投保方式划分(一)个人保险(二)联合保险(三)团体保险按风险大小划分(一)健体保险(二)次健体保险
10.>>>>(判断)定额给付功能是与其他不同的。11.(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依据:就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12.>>>>(单选、多、简答、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一般为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