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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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
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
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
(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
(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1.返还性。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2.收益性。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6.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1、在性质上的区别
1)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商业行为,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保险是依据立法实施的政府行为,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3)保障目标不同。人身保险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给付保险金;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
4)经营目的不同。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国家财政做后盾。2保障对象和职能不同。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受益人在投保时由被保险人指定,且可以变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受益人即社会保险金的领取是被保险人本身或其合法继承人,不能转让或赠与。
3、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4、保费的负担不同5、给付水平不同
7.人身保险的职能:给付保险金。保险基本职能的实现1.分散风险2.给付保险金8.现代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功能9.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或保障范围划分(一)人寿保险(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健康保险。按保险计算技术划分(一)寿险(二)非寿险
按投保方式划分(一)个人保险(二)联合保险(三)团体保险按风险大小划分(一)健体保险(二)次健体保险

10.(判断)定额给付功能是与其他不同的。11.(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依据:就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12.(单选、多、简答、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一般为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予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保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抗辩期内(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完成。
三、宽限期条款:分期缴费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合同生效后,当投保人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仍负责任,但要从其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险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四、复效条款:1.效力中止的条件: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
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减少保险金额、自动垫缴)2.复效的条件
效力中止2年内;
投保人提出申请并补缴欠缴保费及利息;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承保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五、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即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提出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或展期保单。究竟如何处理,由投保人任意选择。
现金价值的返还方式1、现金返还2、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3、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七、保单贷款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数额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
八、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13.(单、多、判)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一般不会变更。
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时可能发生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保险期限、缴费方式、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2、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三)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四)因解除终止
《保险法》对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14.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条件:
1)保险人同意承保;2)投保人缴纳保费
人寿保险
从保障风险看: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从保障功能看:保障型险种-储蓄型险种-投资型险种1.人寿保险的特征: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变动的规律性;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保险费计算的特殊性;储蓄性2.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分为传统人寿保险和创新型人寿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具有保障功能和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
1)普通人寿保险:对个人或家庭的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2)特种人寿保险: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创新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1)变额人寿保险(2)万能人寿保险(3)分红寿险(二)按保险责任分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三)按保险单是否分红分类(选择)
分红保险:保险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或红利方式分配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主要特点(多选)1益共享风险共担2保险金额随着分红而增加.3设立投资帐户.4更具灵活性:红利来源1.利差益(主要来源2.死差益3.费差益分配方式:1.现金红利2.增值红利
不分红保险:保险人只提供保险保障,无盈余分配的人寿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数量分类

个人人寿保险: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单个人的生命。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联合人寿保险:用一张保险单承保若干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五)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保费可以依据保险人厘定的标准或正常费率进行计算的人寿保险。次标准体人寿保险:或称弱体保险、次健体保险,被保险人的保费不能依据保险人厘定的标准或正常费率进行计算,必须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人寿保险。(六)按缴费方式不同分类
趸缴保费的人寿保险: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在投保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以后每隔一定时间间隔缴纳一次保险费。3.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约定年龄仍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4.特种人寿保险(选择)
子女保险;弱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年金保险5.团体人寿保险(选择)
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在职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
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其“团体”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组织。“在职人员”不包括已退休、离休、退职的人员,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单位的全体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特点:对投保人数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成员(75%以上);以团体的风险选择代替对个人的风险选择;保险计划灵活:可以就保单内容与保险人协商;经营成本低,费率低于个人寿险;保费计算复杂:一单一费率
种类: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按自然保费率收取保险费;团体终身寿险
6.(简答)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比较(即特点)
①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表现在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方式,而非一次性给付;②年金保险保单上有现金价值,其现金价值随保险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至缴费期结束时,金价值最高。
③年金保险有积累期(或缴费期和清偿期(或给付期的规定,有的年金保险还有等待期规定。生存保险1、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2、生存保险的目的是满足被保险人本人的需要;3、具有一定的储蓄性。
7.变额人寿保险是保险费固定、保险金额可以变动的长期性人寿保险,即死亡保险金额随着投资账户中投资结果变动不断调整的保险产品。特点--与传统人寿保险比较
1.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2.变额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合同规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金额,是固定的;另一部分随资金运用情况的好坏而变动,是可变动的。3.变额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是保单拥有的所有“投资账户单位"的价值总和。4.变额人寿保险的投资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拥有自已的投资顾问,保险公司将定期向客户公布有关信息,包括投资账户的设置及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率、投资单位价格、各项费用的收取比例寄信息,透明度高。5.变额人寿保险除了设置综合性账户之外,还要设置投资账户用于投资

运作。6.变额寿险的保险人只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变动的风险,保单的投资部分风险则完全由保单所有人(投保人)承担。(小题)
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特点:1、缴费方式灵活。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幅度内选择任何一个数额,在任何时候缴纳保费。2、保险金额可以按约定调整。投保人决定一个初期的保额,然后每年可调整,并在适当范围内无需体检就可增加保险金额。3、非约束性――保单现金价值与危险保额单独计算。4、保险单运作透明。保险人定期向保险单持有人公开组成账户价格的各种因素。5、设立独立投资账户,有固定的保证利率。6、有两种死亡给付方式。1)均衡式给付2)递增式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与人寿保险比较相同之处
1)保险金额确定(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形式相同不同之处
1)承保条件较宽
高龄者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其可保风险与职业、工种有关,而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没有关系。2)保费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不同
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由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决定,而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无必然的、内在联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3)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4)规定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通常为9O天、180天。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后果有时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确定,只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在责任期限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与财产保险比较相同之处
1)短期保险;
2)具有一定的补偿性(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言)3)费率的确定和保费的缴纳相似;4)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一样。不同之处
1)保险标的;2)保险金额确定;3)受益人指定不同;4)遵循的原则不同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多选)
死亡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3.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条件:(简答)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2、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我国的责任期限为180.

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按照投保方式不同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承保风险不同分类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承保的责任分类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4、意外伤害误工保险4.死亡保证金的给付注意事项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既是每次事故最高给付金额,也是累计给付最高限额。1)当保险人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如果在死亡给付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应当从死亡保险金中扣除已支付的伤残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生还,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退还死亡保险金。
4)如果意外伤害保险中附加了医疗保险,则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分别计算医疗保险金和死亡、伤残保险金。死亡保险金给付的前提
(1被保险人因约定的意外事故而死亡;
(2死亡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责任期限内。宣告死亡:2年,超过责任期限
实务中,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36个月)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

(三)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
1.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2、被保险人应提供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第五章
1.疾病的条件(多选):明显非外来原因、非先天性原因、非长存原因(偶然性)2.健康保险的特征:(小题)
①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②健康保险经营内容具有特殊性③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
④成本分摊(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3.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般条款(选择、判断)①观察期条款(等待期条款)
在首次投保的健康保险单中规定一个观察期(90天或180天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者其他免责事项死亡,则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观察期,也称试保期,是指健康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到正式开始生效之前的一段时间。及时续保的健康保险合同不再设置观察期。
②犹豫期条款: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③免赔额条款保险人只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免赔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已负担。在健康保险业务中通常都采用绝对免赔额。
④比例给付条款:或称共保比例条款,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⑤给付限额条款: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4.健康保险分类:按照保障内容划分①医疗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②疾病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③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特征(一)投保条件
投保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和收入。(二)保险金额的确定难度大
(三)保险责任是因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四)保险费率的厘定要考虑时间因素
(五)保障形式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附加投保
④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按照投保方式划分①个人健康保险
是指保险人与保险单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是保险人以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为保险对象提供健康保险保障的保险。②团体健康保险
是指保险人与团体保险单持有人(投保人一般为雇主或法人代表之间达成的合同,是保险人对于主契约下的群体提供的保险。按承保标准划分①标准体健康保险②次标准体健康保险
没有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人,通过提高保费和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来予以承保的健康保险。③特殊疾病健康保险
或称特种风险健康保险,保险人对特殊疾病制定特殊条款,以特定费率承保。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划分①定额给付型保险
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罹患合同约定的某种疾病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方法一次或分次给付保险金。②实报实销型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经济损失。③津贴给付型保险
是指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天住院补贴标准额度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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