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2-04-29 20:29:11

对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认识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有地区进行公安派出所改革,随着经济社会大发展、人财物大流动和信息化浪潮的冲击,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问题、新矛盾多样多发,传统单一的社会管理手段存在着指挥层级过多,专业化不强,机关与基层警力倒挂等种种突出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发展需要。警务机制改革通过精简机关,警力下沉,提升效能,激发活力,提高公安机关应对、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的打防控工作成效,改变机关化作风,实现警力跟着警情走、侦破跟着案件走的实战要求,有效解决了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符合公安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符合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的要求,是形势所迫,是大势所趋。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一些事情的发生,人们通常想不到公安机关的出现,但是出现问题时相信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拨打110报警。警察的职业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发生案件他们要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我们都发现现在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般快,这也是现在很多人对警察抱怨的原因之一。还有许多的一些公安内部的丑闻也让警察系统公正的形象大打折扣,正因为如此公安派出所改革已经是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实行综合警务改革创新,主要是把有限的警力压到路面,实行集约用警、快速出警、一警多能,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实现勤务工作全时覆盖,提升警务效能,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率,真正实现做精机关、做专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的目标。

一,对传统社会中的公安派出所的认识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目标和为实现目标所拥有的职权。即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其所拥有的法律资源(即十项职权)(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管理户口;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之一,它与110指挥中心、车管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看守所等一起构成了基层警务网络系统;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法律秩序和及时搜集敌社情方面的功能是其他基层警务组织无法取代的。在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使公安派出所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当前不少地方对传统的公安派出所进行了改革。加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

(二)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也具有普通组织的四个特征。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为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功能),需要运用科学的理论来设计和指导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工作。
    1)目标特定性。目标决定了任何一个组织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学校的目标是为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医院的目标是为了救死扶伤等。如果一个社会组织的目标不具备特定性,则该组织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就会遭遇挑战。 公安派出所的目标,是设计公安派出所制度和设立公安派出所所期实现的目的;同时也是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警务工作的目的。根据《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的目标,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警务建设中去,并收集社会信息,维护该辖区的法律秩序和辖区内居民的合法权利。
   2)拥有必需资源。公安派出所为了实现其目标,也需要拥有必需的资源:1)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民警。民警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到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开展,也对公安派出所特定目标的实现与否起到制约作用。2)拥有开展警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授权。公安派出所的各项警务工作必须有法律授权,如果授权太少或太多,都对公安派出所的目标产生影响。3)必须的警务装备和开展警务所需要的经费。如交通、通信器材,办公房屋,办案经费和办公费用等。
   3)合理的结构。公安派出所的结构,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拥有一定数量的民警后,根据其为实现目标而必须承担职责进行划分,以将民警合理的组织起来。如将民警按职务分为所长与民警,按职责分为内勤民警与外勤民警,或分为治安民警与侦查民警等;让他们承担不同的职责,从执法执勤、办理案件、服务群众、内务管理等,以最终实现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
    4)同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而在辖区内设立的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因此,公安派出所需要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之间有一个协调良好的关系;另外,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警务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为实现其特定目标还需要同110指挥中心、车管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看守所等基层警务组织进行信息交换、警务协作等。

(三传统公安派出所的一些问题。

1传统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不太准确。从《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来看,公安派出所的定位并不准确。上述公安派出所的目标过于宽泛,既不能将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的工作目标区分开来,也不能突出公安派出所贴近群众、地熟人熟的优势。2)公安派出所所享有的法律资源(即职权)也过于简略,在公安派出所实际工作中不容易将其特定化;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所拥有的民警数量与质量同其工作需要的具有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甚至出现了一处警就借人,一开会就关门的奇观;公安派出所在警务装备、办公经费方面也存在较多困难,容易滋生出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3)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派出所民警的积极性不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派出所民警机关化倾向突出,出现街头见警率不高等问题。4)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及其他警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不够畅通,导致警令传递、警务指挥链过长,导致出警速度慢,增加了警务工作的成本。
    因此,为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警务功能,需要对公安派出所加以改革;为实现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需要为公安派出所增加民警的数量,提高派出所民警的素质,保障公安派出所必要的装备和经费,设计好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及其他警务组织的关系。

目前已有的公安派出所改革的案例
  (一)当前公安实践中关于公安派出所改革的几种模式
 当前以公安派出所为对象的基层警务改革主要有黑龙江省大庆市、辽宁省、江西省萍乡市、江西新余市公安局、广东省与深圳市等六种模式:
 1、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在20051月进行了撤消公安派出所、加强城市公安局对公安分局垂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警务体制改革;

 2、辽宁省在2003年进行的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在派出所内成立社区警务队、刑事侦查队、治安巡防队、内勤综合室以实现三警联勤为内容的警务体制改革;
 3、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在20044月对城市公安分局机关大部分业务科室进行了撤并,以将精简的警力充实到公安派出所;
  4、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在2004年实行警务体制改革,将4个城市公安分局和31个派出所全部撤销,设立11个警务局;
  5、广东省公安厅在2007年初决定明年底之前,广东将在广东省范围内基本撤销县公安局下属分局。今后2年内,省公安厅原则上将不再审批各类公安专业分局的设置全力解决派出所设置过散、警力过少的问题
    6、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在将200641日起在全市115个派出所全面推行勤务新模式实施,打破派出所现有的四队一室(刑警队、治安队、社区防范队、巡警队、综合室)设置,整合目前的治安警、社区警、巡警和刑警等警种,全部实行战斗序列队建制。把现有的社区防范队、治安队和巡警队统一编成若干个社区巡逻队,将原来由各警种负责的业务工作,一揽子放到各社区巡逻队。将原来的综合室改为行动支援队,担负内勤、值班、户籍和民调等内部运作管理职能,为一线勤务提供保障。将刑警队调整为侦查办案队,负责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和所有需要调查的复杂治安案件
(二)对目前已改革的公安派出所的分析

    传统的公安派出所在工作目标、拥有资源、组织结构和同外部环境的关系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当前信息电子化、经济市场化的动态社会形势下,传统公安派出所在实现其工作目标方面遇到许多困难。
    当前公安实践中六种关于公安派出所改革的模式中,每一种都注意到了公安派出所在拥有资源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虽然采取的方法各异,但都采取了警力下沉的策略(有的是精简分局机关,有的是撤消公安派出所),以满足基层警务组织对警力的需求;辽宁、深圳市等地还注意到了传统公安派出所在组织内部结构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机制和警务模式进行了调整。因此,这几种模式对于实现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都有一定的正面意义。
    要想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功能,实现积小安为大安以致最终构建和谐社会来看,公安派出所改革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人财物大流通公安派出所是重要的公安基层组织之一,在承担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控制社会面和及时收集社情民情方面能够发挥其他警务组织无法取代的作用。因而在近年来的警务体制改革中,无论是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的取消公安派出所、作强公安分局,还是江西省萍乡市公安的取消城市公安分局、作强公安派出所,这些针对公安派出所的警务改革始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公安派出所改革的几点思考
    公安派出所是我国的基层警务组织,是县(市)、城市公安分局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保障公民权利,根据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治安状况而设立的派出机关。当前我国共有公安派出所5万多个,遍布各个城市与所有的乡村;这些公安派出所作为联系社会群众与公安机关的纽带与桥梁,在发动群众参与警务建设、收集社情与民报、维护当地法律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公安派出所工作目标的定位
    首先,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具有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因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中,应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其次,公安派出所只是基层警务网络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在制定公安派出所工作目标时,应注意区分公安派出所同刑警队、巡警队等其他基层警务组织的不同之处。既不能让公安派出所代替其他基层警务组织,也不同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转让给其他基层警务组织。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应当包括1)通过人口管理来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来发动群众参与警务建设;2)及时收集辖区内民情、社情和敌情,在维护辖区社会秩序、防范犯罪的同时为其他基层警务组织服务;3)就地处理一般违法犯罪案件,保障辖区内居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秩序。
   (二)关于公安派出所的设立
    采取什么原则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配置公安派出所资源具有重要意义。19781月修订的《公安派出所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规定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的原则设置。如果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过大,虽然会减少公安派出所的数量从而降低了对警力装备经费等资源的需要量,但是在便利群众方面会有缺陷;反之,如果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过小,则公安派出所的数量会相应增多,从而在警力及其他资源方面的需求会存在缺口。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随着交通、通信技术的发展,在社会管理方面相对于传统社会,可以降低管理者的数量、也即扩大管理者的管辖范围。因此,提高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科技含量、特别是应用现代化的交通、通信与电子监控技术,一个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可以较传统社会的要扩大些,从而减少公安派出所的数量,以满足余下的公安派出所对警力、装备与经费等资源的需要。比如,农村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警务资源的情况,结合农村乡镇撤并,对有关公安派出所进行撤并;城市的公安机关在城市居民数量增多、城区面积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也可以调整其原来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以应对警务资源高度紧张的局面。
   (三)关于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究竟是应该采取辽宁等改革模式建立三队一室,还是采取深圳模式打破三队一室模式、实现三警合一好呢?究竟是象大庆模式那样撤消撤消公安派出所、作强分局,还是象江西萍乡模式撤消分局、作强公安派出所?这些都涉及到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公安派出所同外部环境的关系。
    无论是辽宁模式还是深圳模式,无论是大庆模式还是江西萍乡模式,从组织行为学视角来看,都表明公安派出所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抛开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关系,抛开公安派出所同指挥中心、刑警队、巡警队、看守所等其他基层警务组织的关系,都无从判断。因此,公安派出所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设计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同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系统地研究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同指挥中心、刑警队等其他基层警务组织的关系,研究现行法律框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以综合研究,以选择出最优的方案。

对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认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