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06-09 01:55:51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标的物的转移,而是时间的问题。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时间符合诺成合同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应该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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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接触各式各样的合同。可以说合同的种类是非常多的。那么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呢?今天请大家就跟着的小编我一起来学习了解关于实践性合同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实践性合同呢?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是什么呢?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四、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由上可知,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且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有一定区别的。上诉为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实践性合同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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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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