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04:30:18

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大化坪镇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坪政 [ ]32号

  关于印发《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村(居)委会:

  《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会审议经过,现予印发实施。希认真贯彻执行。

  大化坪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宅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庭院、家前屋后少量绿化用地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严禁村民在村庄规划建设区以外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大化坪镇国土中心所主管全镇宅基地审查和管理工作。各村委会是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村委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统一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未批准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占用农用地的,须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一户多宅且尚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其多占部分必须退出,由村委会依法收回。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不得超过160m2;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m2/户。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的一处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或婚后确需与父母分户居住的,且原宅基地无法翻扩建的;

  (二)原宅基不符合村庄规划,需要迁入规划点建房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在村庄规划点建房的;

  (五)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四)申请分户的原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允许翻改建,且原宅基面积超过200m2,拒不退回的;

  (五)原宅基地转让、出租或改为经营性用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所占宅基地又不交还村集体的。

  (七)申请的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八)受封建迷信思想要求搬迁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向村委会提出宅基用地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建房户名单及有关内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国土中心所审查;

  (三) 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在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派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与村委会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控制标高、外观、层高等规划条件。建房户必须按照批准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内容合理使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要对农民建房实行全程监管每月执法巡查。

大化坪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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