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发布时间:2023-05-03 14:14:16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大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0/34号决议通过
A.罪行受害者
1.“受害者”一词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律、包括那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力的法律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在本宣言中一个人可被视为受害者,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认、逮捕、起诉或判罪,亦不论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家庭关系如何。
“受害者”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或其受扶养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受难中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害的人。
3.本宣言所载规定应适用于所有人,而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国籍、政治或其他见解、文化信仰或实践、财产、出生或家世地位、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以及伤残等任何种类的区别。
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
4.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他们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诉并为其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5.必要时应设立和加强司法和行政机构,使受害者能够通过迅速、公平、省钱、方便的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应告知受害者他们通过这些机构寻求补救的权利。
6.应通过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a让受害者了解它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
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了解此种
情况时尤其如此;
(b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项以供考虑,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
(c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
(d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
(e在处理案件和执行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命令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7.应当斟酌情况尽可能利用非正规的解决争端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常理公道或地方惯例,以协助调解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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