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3 10:15:41

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号)规定,决定自,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

  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

  (一)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附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领取相关资料。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向用人单位免费发送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的光盘,用人单位可通过光盘复制打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相关书面审查表格。

  (二)自查自纠。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

  、能反映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

  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附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及月份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提供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劳动派遣公司应提供月底用工单位及派遣职工名册。

  (四)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携相关书面资料,于日前,到登记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书面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年第四季度办理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度书面审查。

  (二)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逾期不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管辖的用人单位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在书面审查中遇到具体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或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书面审查报告

2011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 街道 社区

生产经营地址

() 街道 社区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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