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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632197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能否追究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方面的责任,比如,要求停止侵害、解除不正当的第三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就目前来说,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国已有过判例: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一般情况下,第三者的问题主要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说第三者只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没有违反法律。
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目前的《刑法》,也就是能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中,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进行追究的。我国《刑法》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这无疑构成重婚罪。
2、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夫妻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而长期同居,双方公开以夫妻自居,形成事实婚姻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大,应构成重婚罪,是可以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未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则不能构成重婚罪,不能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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