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发布时间:2021-04-22 17:15:12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 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农村信用社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名、密码、USBKEY、动态令牌等重要资料,以防泄漏。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或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遗失、损毁、锁定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数字证书补发或USBKEY挂失、替换、解锁或

电子银行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申领动态令牌应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应在规定次数及有效期内使用动态令牌,在其达到规定次数或超出有效期,发生遗失、损坏及其他可能导致动态口令信息泄漏的情况时,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动态令牌的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农村信用社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KEY、动态令牌等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USBKEY口令或登录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导致电子银行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服务取消,当手机号被通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USBKEY、动态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遗留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数字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计算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手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农村信用社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密码、其他网站

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www.sdnxs.comwww.sdrcu.com网址,拨打96668或其他在农村信用社网站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应及时拔出USBKEY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签约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并马上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农村信用社取得联系;农村信用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服电话或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

第十七条 因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等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农村信用社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签约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直接登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门户网站www.sdnxs.comwww.sdrcu.com

(二)致电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客户服务热线96668或400-88-96668

(三)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农村信用社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和解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1年4月1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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