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

发布时间:2018-08-06 18:46:4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1 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肺结核。

7.3 不应有气胸。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

8.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50/分或高于110/分。

8.4 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

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c)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cm

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

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13cm×5cm(长度×厚度)。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 运动系统

13.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

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

15.2 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

15.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5.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5.5 不应有色盲或色弱。

15.6 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5.7 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5.8 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5.9 内隐斜视不应大于10△、外隐斜视不应大于5△、上隐斜视不应大于1.5△

15.10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5.11 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5.12 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 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 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15.16 不应有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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