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1 15:11:25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淄劳社发[2008]29

【发布部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29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1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291号)等有关规定,为强化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程序,稳步推进我市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政策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法人受托为主的方式,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试点工作。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的申报管理和投资运营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要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受托人在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企业年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风险,切实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的保障措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能够安全运营和到期足额支付。

二、凡依法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各项应缴税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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