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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
提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经常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影响了消费积极性。所以,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但消费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2]。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社会经济秩序,各国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以1984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标志,继而,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逐步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3]。我国1994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以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仍然存在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主要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4]: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权力交叉,分工不清,推诿扯皮。些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所做的规定比较模糊,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哪些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
1、重新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即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法》要求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消,两者是不同的。我国《消法》还应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对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建议将医疗服务、房地产买卖、网络消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2、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部分条款必须更加明确、具体。

3、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群体诉讼涉及到的人员多、影响大,因此,能否处理好群体诉讼事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社会能否和谐稳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以消协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诉讼程序即群体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制度能够使弱小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与经营者形成一个较平衡的诉讼力量,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从而充分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也定将会使诉讼结果更公平合理。同时,在消费纠纷中,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

4、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尽量降低消费者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应被赋予行政裁决权,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在第一时间内高效地处理消费纠纷。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另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我国单独建立一整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单独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由专门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统一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且对消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5、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因此可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计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以期灵活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从而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状况。

参考文献:
[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2]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1997(24.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问题渴盼解决》正义网,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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