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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20:06:46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的要求。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
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垂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墓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藉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第十条各电网企业依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开发计划,落实风电场工程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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