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8 10:52:53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的报废管理流程。

3 内容

3.1 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状况,公司对机动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司鼓励其报废。

3.2 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3.2.1 达到使用年限的;

3.2.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2.3 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2.4 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3.2.5 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 

3.4.2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

3.5 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保税事业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6 临近车辆报废应建立独立的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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