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16:5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


水源地保护是指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要求的特殊保护。一般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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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 2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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