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10-29 21:11:08

庭审笔录申请书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蓬法民四初字第XX],现已开庭审理,申请人对XXX有异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查阅复印江蓬法民四初字第XX号案的庭审笔录,请予支持。

申请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四年十月

调取卷宗申请书

申请人:演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县君如镇。

法定代表人:李笑笑,系该公司经理。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查阅、复印海南县人民法院海商初字第006号民事审判卷宗。 事实与理由:

林海清与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已审理终结。

我公司人员先后几次到海南县法院了解、查询原审理情况,但是法院仅让我公司工作人员复印了该案的部分庭审笔录,所以我公司无法了解原审理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最终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查阅、复印上述卷宗全卷材料。

此致

海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演卯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

时间:*******日上午**时至*******日下午**

地点:

案号:

案由:

仲裁庭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

员: 书记员: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庭审情况: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纪律: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证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仲裁庭开庭后,不得中途退场,擅自退场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

申请人做缺席裁决;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发言和提问;

5、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有权劝告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书记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书记员***报告到庭情况:

申请人***现已到庭;

委托代理人已到庭

被申请人已到庭;

委托代理人已到庭。

三、宣布开庭

仲裁员***: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组成仲裁庭就*************一案现在开庭审理。

四、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由我担任首席仲裁员,***担任仲裁员合议审理,由***任书记员负责本案记录。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是否有请求回避的要求?

申请人:有回避要求。

被申请人:有回避要求。

五、核对当事人身份

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请申请人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2、请被申请人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没有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且符合出庭条件,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按规定现在开庭。

仲裁员***:现在我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有:?、当事人有权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④、申请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⑤、被申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的申请和提出反驳的权利;⑥、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涉及的除国家机密外的有关庭审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⑦、当事人有权申诉、答辩、举证、质证,有权询问证人、进行辩论、请求调解;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⑨、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文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有: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活动程序;?、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④、当事人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⑤、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协议。

3、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人:听清楚了。

4、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六、仲裁庭调查、举证、质证

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调查。

1、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

2、申请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申请人:没有。

3、请申请人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

①、

②、

③、

4、现在请被申请人答辩:

?、对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有什么意见吗?

被申请人:

?

?

仲裁员宣布:本庭调查结束,现在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1、请申请人进行举证:

申请人:我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

?

?

2、请被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我要提供的证据有:

?

?

?

仲裁员:现在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

七、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首先,请申请人作辩论发言:

申请人:

仲裁员:申请人再有其他要补充说明的吗?

申请人:没有。

仲裁员:现在请被申请人进行辩论发言:

被申请人:

仲裁员:

仲裁员:现在请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

仲裁员:现在请被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被申请人:

仲裁员:辩论发言到此结束。

八、仲裁庭调解

仲裁员:请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请申请人提出调解意见。

申请人:

重新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

住所:四川省XXXX区区一环路西三段33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蒲X起诉申请人以及何XX欠款纠

纷一案恢复庭审,重新开庭审理。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年XX民初字第341号调解书无

效并依法予以撤回,具体调解结果或者判决结论在重新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之后另行作出。

3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撤销关于年XX民初字第341

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立案、裁定依法撤销法执字第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法执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进行重新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X116日,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蒲X诉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之中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同时,法院在申请人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作出损害申请

人利益的调解书。法院在审理中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于审理案件的程序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重新开庭审理。

第一、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在受理案件之 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送达与告知。直到现在被告均没有接到法院任何开庭以及调解的通知。法院未进行法定送达程序,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程序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应当立即对申请人进行重新送达。

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诉状载明是“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但是作为本案的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直到今日都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开庭审理以及参加诉讼的通知和传票。法院在受理起诉之后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之规定向被告进行送达。事后申请人查明,本案的送达回证是由一名叫李萍的律师代收的。李萍并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实际授权,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时候便将需要送达的文书交由与本案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送达的六种方式之中,法院没有采用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诉讼程序告知与进行送达,法院在送达时对于代理人是否已经取得授权也没有严格的审查。案外人李萍并没有取的申请人授权,其没有任何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或者口

头的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申请人进行诉讼文书以及传票的领取。因此,申请人认为法院送达没有完成,其当然应该对程序予以纠正,其应当立即采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方式对诉讼程序立即进行补救。

第二、法院在诉讼中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肆意践踏,李萍没有取得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就被认定其作为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即使李萍向法庭出具了盖有“四川XXXX工程有限公司XX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部”鲜章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能认定其具有代理资格。

四川XXXX工程有限公司XX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部是一个临时设立的项目部门,其并不具备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无权利也无能力出具任何的授权,即使已经出具也是无效的。

本案的被告是申请人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只有加盖申请人工商备案的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约束力。根据庭审记录以及结案材料我们可知,李萍既未向法庭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也没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也没有提交申请人与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其作为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院仅仅以一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项目部出具的委托书就认定李萍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这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损害申请人诉讼权利的,也是极其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由于法院并未将传票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委托代理人进行或者参与诉讼。李萍没有授权委托书,其不是诉讼代

理人,其所发生的诉讼行为后果不能归于申请人。其参与诉讼的一切行为均没有法律意义,法院对其参与诉讼的一切行为均应该不予以采纳。

第三、法院调解程序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其程序严重违法,对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调解之时违反“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其调解书作出的结果也直接损害了第三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当采用自愿原则,申请人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赋予巨额债务,是严重违反自愿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本案的调解中,法院并没有分清事实,其关于原告起诉的金额的履行依据、履行状况均没有任何证据进行支撑。调解书之中载明的“由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在XX县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中向原告蒲X支付欠款1390000元”既没有实际的借支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人的诉讼主张。同时,也没有债权债务转让的具体通知。对于调解书确定的巨大欠款数额没有任何转付记录,法院认定的事实仅仅是一张借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通过申请人事后调查得知:以上除李萍之外的大部分债务属于本案第一被告何XX与他人发生的个人借贷,并不是实际用于工程项目开支。而李萍的40000元债权是何XX给李萍的律师费,调解达成之后由原告蒲X直接支付给李萍。

第四、调解的协商程序、方案提出、债权债务关系、调解笔录的签署、调解书的签收都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作出的,其对申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得据此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和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并没有实际参加调解,却被调解书赋予了连带的付款责任。申请人连和解的事实与程序都不知道,就成谈不上自愿与不自愿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所谓的调解协议作出之后,法院也没有实际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签收此调解书。据事后调查,法院也是讲调解书直接发放给无委托授权的李萍律师的。申请人不知道调解协议的存在,在法院执行阶段也没有对调解的事实予以追认,也没有实际按照此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依法撤回调解协议书,并依法撤销执行案件的立案,而对本案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程序至立案之后便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法院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送达,视为法院没有进行实际的送达,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

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符

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施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俩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已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非法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件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本管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 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 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法院有全盘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俩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手机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法律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庭审笔录申请书

相关推荐